“自甘风险”让责任承担更明晰公平
2020-06-11 08:34:5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符向军
 

  近日,民法典确立文体活动中的“自甘风险”条款引发热议。其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危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有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安全保障责任的规定。以往参与文体活动受伤的纠纷处理中,由于缺乏明确和统一的法律规定,各地做法往往各不相同,有过错责任说,有推定过错说,有公平责任说,以致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不但让人们无所适从,起不到司法裁判对社会行为应有的引导、预测和规范作用,客观上也影响到体育活动的健康发展。

  法院常以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或安全保障责任为由,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或者以公平责任之名判令学校承担“人道主义补偿”责任。此后,学校为规避可能发生的责任风险,索性取消了撑杆跳高、三级跳、扔铅球、体操等安全风险较高的体育课程或运动赛事项目。

  此次民法典确立“自甘风险”责任承担原则,厘清了文体活动中出现意外的各方责任的法律范围。在充分尊重个体自由的同时,又将风险、责任合理控制和分配。一方面是行为人需依法承担与其年龄、智力、行为能力相适应的责任,对其依法自愿参与、甘冒风险的活动做到风险自知、风险自担;另一方面明确了相关活动组织方、承办方、管理方的责任,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的,即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督促其更好依法履行主体职责,确保各项文体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笔者认为,该条款不但让文体活动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处理有法可依,在各方参与主体的责任承担上也更加公平合理,责任范围更加清晰明白,契合了社会的一般认知和公众的朴素正义观,让法、理、情更加相融相通。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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