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6日,湖南长沙市首家法院“律师调解工作室”在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挂牌成立,至今已运行两年有余。为进一步完善法院律师调解工作制度、更好地推动法院律师调解工作,该院对“律师调解工作室”运行以来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一)法院律师调解工作未得到全面的了解和普遍的认同。一是绝大部分当事人对律师调解缺乏深入了解,甚至一定比例的法官及律师本身对法院律师调解工作室的认识都还浮于表面。二是律师调解的公信力与司法公信力之间仍然存在不小差距,当事人信任度的缺乏仍是律师调解发展的最大瓶颈。
(二)法院律师调解室工作成效与预期存在较大差异。一是委托调解案件数较少。虽然法官们和当事人们在问卷调查中都表现出愿意委托律师调解的倾向,但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数据却与这一倾向背道而驰。2018年芙蓉区法院律师调解工作室接受委托调解案件388件,仅占比该院年度总收案的1.39%。2019年委托调解案件数及占比虽然同比有所增加,但案件数量少、占比极低的状况并未改观。二是调成率低。自成立以来,律师调解工作室的调成率未能超过50%。逐年分析,2019年较2018年还有小幅下降趋势。
(三)衔接、沟通、配套不到位。一是律师调解与司法确认之间的衔接时有不畅。部分律师调解员反映,纠纷经律师调解后,法院立案进行司法确认的程序过于繁琐、时间过于冗长。二是律师调解员与法官之间缺乏充分沟通了解。由于有效沟通的缺失,甚至出现互相指责的情况。三是配套设施不全。律师调解员普遍认为在同一场地同时开展多个案件的协调工作相互影响较大,因调解场地限制而协调工作无法顺畅进行。
(四)律师调解工作质量不高。一是有的律师调解员调解经验不够丰富,现有进入调解员名册中经验较为丰富的律师调解员占比不到50%。二是有的律师调解员风险意识不强、辨识能力不高。有的律师调解员对虚假诉讼的防范意识不强、防范能力不足,容易发生调解协议为规避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或恶意串通的当事人做背书的情形,调解协议的合法性难以保障。三是有的律师调解员在调解中存在不当甚至违法行为,不仅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剧矛盾纠纷,而且会严重损害律师调解工作机制的形象和公信力。四是有的律师调解员语言文字能力有待提高,调解协议内容表述的规范性、准确性和可执行性不够强,导致发生理解上的歧义,甚至影响将来协议的强制执行。
二、解决问题的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该院提出以下解决建议:
(一)强化律师调解适用,夯实律师调解制度全面推行基础。要进一步加强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律师调解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的现实作用,发挥律师调解为人民群众快速便捷高效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作用。一是扩大律师调解的适用广度。试点成功地区逐步变试点为正式,其他具备条件的法院逐步试点推行。尤其是案多人少、矛盾纠纷多发地区要强制推广。要给予律师调解工作以相应的专门经费和制度保障。二是拓展律师调解的适用深度。采取律师调解“合意+强制”双重启动模式。对律师调解原则上适用当事人同意启动原则,但对于固定类别的纠纷,比如家事纠纷、物业纠纷等,则明确在诉前应先进入律师调解程序。三是丰富律师调解的适用层次。法院要研究完善工作衔接机制,引导法官增强服务和配合意识,确保不因衔接不畅的原因而加大律师调解失败的风险。法院还要引导加大诉中委托律师调解的工作力度。法官则要提高对诉中委托调解重要意义的认识,要向双方当事人做好解释宣传工作,让他们认识到委托律师调解是高效化解纠纷之道。
(二)提升立法层级,提供律师调解制度的权威依据和公信保障。目前,关于律师调解工作实践己经历了较长时间的探索,立法时机已基本成熟。建议制定以法律形式对律师调解制度进行全面规定,为律师调解工作提供权威依据,既可以打消当事人疑虑,又可以增强律师调解员的职业尊荣感与自信心,还可以规范律师调解行为,杜绝寻租行为。建议整合制定非诉讼纠纷化解法,将律师调解作为重要内容专章规定。尤其对律师调解的目的、原则、主体、适用范围、管辖、程序、效力等作出详尽规定。
(三)加强能力建设,打造专业化的律师调解团队。律师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包括与当事人有效沟通的能力、调解方案的设计能力、调解文书的制作能力等等,是有效提高律师调解成功率的重要保障。虚假诉讼的辨识发现和预防能力,则是确保调解合法性的重要基础。为此,法院要和司法局、律协和律所等单位通力配合,通过典型案例整理、调解经验分享、专题培训等多种方式,不断加强律师调解队伍能力建设,提升能力素质,提高工作水平。要着重引导律师调解员们养成严格审查调解当事人主体资格、认真审核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严格审查权利归属、严格审查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的职业习惯,以避免虚假诉讼,还要养成不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及综合素养的学习习惯。
(四)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律师调解工作的知晓度和接受度。律师调解试点工作意义重大,但毕竟属于新鲜事务,人民群众对此尚不熟悉,有时还抱怀疑态度。为此,建议通过新媒体、短视频体、座谈会、法院开放日等多种形式,充分借力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渠道,及时弘扬传播律师调解工作正能量,提高人民群众对律师调解的知晓度,提高人民群众通过律师调解化解纠纷的积极性。
(五)强化后勤保障,提升律师调解员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律师调解制度要步入正轨,良性发展,必须有坚实的后勤保障,包括相对独立的办公场地、完备的办公设施(电脑、网络、打印机等)、律师调解员误工费用的补偿及律师调解工作的信息化建设等等。除此之外,一旦调成案件,对律师调解员还应设定合理适当的奖励,以提高律师调解员的调解积极性。因此,建议对律师调解工作的有关经费制定统一标准,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尤其是对于诉中委托律师调解来说,为激励工作积极性,增加成功调解率,可考虑将该案件的诉讼费收入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进行财政返还,用于对律师成功调解的奖励。
(作者单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