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受重伤要求赔偿 法院调解助力维护权益

2020-06-02 15:13:12
 

  中国法院网讯(王希玉 李国丰)5月29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祁卫东主持调解一起未成年人因交通事故致伤案,并当庭给付22万元赔偿款,最大限度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017年6月28日,年仅12岁的李某栋乘坐的电动三轮车,被高某驾驶的重型货车撞翻,造成李某栋严重多发外伤、骨盆开放性骨折、腰椎多发横突骨折等多处损伤。交警部门认定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栋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至2017年11月份,李某栋住院支出医疗费60余万元,并被鉴定为6级伤残,各项损失共计110余万元。

  经诉讼,高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将上述损失予以赔偿。此后,李某栋为疗伤又花费12万余元。因保险公司已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完毕,李某栋遂将高某及其挂靠公司邢台某运输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高某及邢台某运输公司连带赔偿各项损失16万余元。高某及邢台某运输公司因一审判决的损失计算及责任承担等问题,上诉至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案的审判长祁卫东通过庭审调查,查明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可以维持一审判决,但考虑到高某及邢台某运输公司均在外省市,李某栋申请诉讼保全没有查封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机械作出维持判决不利于李某栋的权利实现及纠纷的彻底解决。于是,祁卫东决定通过调解方式处理该案。

  调解过程中,李某栋的父母因自己的儿子整日受伤痛折磨,情绪非常激动,且以日后需要大量治疗费用为由,提出较高的调解条件;高某则声称没有赔偿能力、随便法院判决;邢台某运输公司也称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该案调解多次后陷入困境。面对这种情况,审判长祁卫东、合议庭组成人员孟凡利庭长,制定了周密、细致的调解方案,并指派法官助理李国丰从情、理、法方面,进行耐心说服教育。

  办案人员先是对李某栋的不幸遭遇表示深切同情,并让其从执行不能到位的风险,及以后再次诉讼的不确定性等方面,进行理性考虑;后又让高某与邢台某运输公司作换位思考,理解李某栋父母的困苦心情,且释明不履行判决的法律后果及后续诉讼所带来的诉累。后经数十次的电话交流、沟通,高某同意赔偿21万元,邢台某运输公司同意赔偿1万元,李某栋的父母同意接受赔偿款22万元,并放弃以后发生的所有费用。

  5月29日,在祁卫东的主持下,高某、邢台某运输公司与李某栋的父母签订调解协议,高某当庭将21万元现金交到李某栋的母亲手中,邢台某运输公司也通过手机银行将1万元赔偿款转到李某栋的银行账户。孟凡利考虑到李某栋的母亲携带巨额现金不安全,专门联系银行办理存款业务,并安排法官助理李国丰陪同李某栋的母亲,将赔偿款存入银行。

  至此,一起未成年权益受害案,得以顺利解决,李某栋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护并解除了其后顾之忧。该案的成功调解,践行了司法为民的宗旨,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魏悦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