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4日发布了2019年度环境资源十大典型案例,涉及走私洋垃圾、污染水体、矿权退出自然保护区等,凸显出当前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更加关注修复、预防及生态环境的损害赔偿。
记者看到,典型案例中有的体现了环境资源审判的修复特点。如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云南泽昌钛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泽昌钛业违规修建渣库并堆存硫酸亚铁废渣,未妥善处置酸性渗滤液,导致渗滤液外泄后造成下游水生态环境污染。法院责令该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判处其在规定期限内对受损土地补种植被并进行有效养护,分别于旱季、雨季对地下水进行监测并按期向法院进行报告,在司法范围内极大保障了受损环境的修复。
有的案例体现了预防优先理念。如在云南凯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县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案中,该公司有两个采石场的采矿许可证,均位于屏边大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属环保部督查要求整改的项目。许可证到期后屏边县国土资源局向企业送达《停工通知书》《限期拆除通知》等,要求停止开采。采石场此后被政府强制拆除。法院审理认为,采矿地点位于国家自然保护区内,如允许继续开采会造成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重大损害。凯鸿公司未获得矿证延期批准,继续开采属非法开采。但屏边县国土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未告知企业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拆除前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且未告知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期限,因此,判决确认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宗根介绍,其余典型案例包括: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提起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红河州建水县检察院提起的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周恒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被告人田昌蓉、罗伟等18人走私废物案;兰坪汇集矿业有限公司诉兰坪三江铜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孟筠、李曰福诉云南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案;云南得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镇康县人民政府地矿行政补偿案;盐津白水江文运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诉盐津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