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遭判刑 增殖放流补过错
2020-06-05 08:41:47
中国法院网讯(罗婷)6月4日,在第49个世界环境日即将到来之际,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在竹海塔沙村党群服务中心,公开开庭集中审理被告人熊某、梁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两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
开庭前,在长宁县法院、竹海镇政府、共青团“河小青”等公益组织以及当地群众的见证下,被告人熊某、梁某在竹海镇金堂湾水域共放流隔年鲤鱼、花鲢鱼苗,(100g左右/尾)约3000尾。
法院经审理查明:两名被告人分别于2020年3月12日、3月20日晚,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电鱼工具,在长宁县龙头镇、花滩镇天然水域,捕捞各类野生鱼,并被当地派出所民警现场挡获。经长宁县畜牧水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认定,被告人熊某非法捕捞鱼货1.2公斤,被告人梁某非法捕捞鱼货0.25公斤,均无法律规定的珍惜保护品种。
鉴于两被告自愿认罪、悔罪,并履行了生态修复,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法庭依法当庭宣布如下判决: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没收作案工具;被告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没收作案工具。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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