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们党建党以来关于政法工作的第一部党内法规,也是政法战线第一部党内法规。11月,自治区党委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条例》和《实施办法》对党领导新时代政法工作进行全面制度擘画,明确回答了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政法工作的领导主体及职责以及党领导政法工作的运行机制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把长期以来党领导政法工作的成功经验转化为制度成果,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现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和人民法院工作实际,谈谈学习《条例》和《实施办法》的体会和收获。
一、《条例》和《实施办法》是党领导政法工作的指南针
(一)《条例》第一次全面阐述党的领导与政法工作的关系,是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绝对领导的总宣言。《条例》开宗明义指出,制定《条例》目的就是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强调党委政法委是实现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确立了党领导政法工作的总体格局和运行体系,廓清了社会上一些模糊认识。
(二)《条例》第一次以党内基本法规形式规范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是党领导政法工作的总规范。《条例》以党章、宪法和有关法律为依据,对党领导政法工作作出全面规定,对党委政法委“是什么、干什么、管什么”给出了最权威的答案,将党委政法委的定义、性质、职责和工作程序法治化、制度化,为党领导政法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
(三)《条例》第一次系统集成党领导政法工作的成功经验,是新时代政法事业科学发展的总遵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领导政法机关打赢了一场又一场硬仗,创造了一系列宝贵经验。《条例》把这些理论成果、实践成果转化为制度成果,对方向性、全局性、战略性重大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为新时代党领导政法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四)《实施办法》是《条例》的 深化与细化,是《条例》在内蒙古政法领域的升级版。《实施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结合内蒙古实际,重点从党委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党委政法委员会的领导、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的领导、请示报告、决策和执行、监督和责任几个方面对《条例》进行了细化和深化。对于推进平安内蒙古、法治内蒙古建设,推动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加强过硬队伍建设,深化智能化建设,切实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指出了颇具建设性的方法与步骤,对于创优全区政治环境、社会环境、法治环境、服务环境,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必须坚守“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初心
东西南北中,党政军民学,党是领导一切的。人民法院是政法机关、司法机关,同时也是政治机关,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是党和人民掌握的刀把子,必须守住“党的领导”这个初心。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的领导下,伴随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面加强审判执行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求真务实,奋勇争先,大力推进想了很多年、讲了很多年没有做成的改革,谱写了人民法院发展新篇章,取得有目共睹辉煌成就。这些成就的取得,一丝一毫、时时刻刻离不开党的坚强领导。没有党的坚强领导,人民法院不可能取得如此辉煌成就。铁的事实说明,人民法院离不开党的领导,必须自始至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特别是当前,在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同时,人民法院立案数逐年增多,服务大局、维护稳定、打击犯罪任务更加艰巨,在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道路上重任在肩。同时,西方反华势力极力推翻党的领导,并把政法领域作为突破口,意欲否定、取消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夺取党执政的“刀把子”。人民法院面临的艰巨任务和严峻形势,比任何时候都更需要坚持党的绝对领导。
人民法院要提高政治站位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时刻保持政治清醒和政治自觉,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四个自信”。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打牢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的思想基础。在司法实践中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党的意志转化为司法实践的自觉行动。同时要坚决正风肃纪,进一步深化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结合“两个坚持”专题教育、“三个规定”专项整治、“三个以案”警示教育以及“严整改、促提升、树形象”纪律作风整顿工作以及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加强对党员干警的政治纪律教育,提高全体党员干警对“党纪严于国法”的认识,并对党规党纪产生敬畏,始终绷紧政治纪律这根弦不放松,自觉做到心有所敬、言有所戒、行有所止。要加大廉政建设力度,全面落实廉洁司法要求,不断完善廉政动态监督机制,并以反面典型为例,教育引导党员筑牢廉政防线。要严格执纪问责,切实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纵,铁面无私,严格执纪,对违法违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三、必须牢记“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使命
(一)服务平安建设。要牢固树立国家总体安全观,紧密结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一如既往地从严惩处刑事犯罪。要积极配合旗监察委员会做好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案件办案程序、证据标准衔接工作,实现对职务犯罪尤其是扶贫领域腐败犯罪的精准打击。要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承担起扫黑除恶政治责任,一手抓审判,一手抓线索排查,不断建全和完善协同配合、提前介入、分析研判等各项长效工作机制。
(二)服务中心工作。要围绕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建立健全金融审判与金融监管良性互动机制,进一步加大金融案件审理执行工作力度,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扰乱金融秩序行为,切实保障本地区经济和金融安全。要继续加强民间借贷案件审判,针对当事人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弄虚作假损害第三方利益的恶意诉讼要加大制裁力度,依法平等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要关注社会民生,主动回应推进乡村振兴司法需求,妥善处理各类涉农纠纷,积极开展送法进乡村活动,服务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要加大民营企业发展保障力度,对暂时经营困难的资信良好企业依法慎用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妥善处理股权质押、三角债、互联互保等涉民营企业案件,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服务。要依法审理买卖、租赁、担保等合同纠纷案件,促进市场要素顺畅流通。要坚持法理情融合,密切关注涉及群众“衣食住行、业教保医”等领域民生诉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要深化涉物业和供热供电供水服务纠纷专项审执行动,全面推动住宅小区综合治理。
(三)加强规范执行。要统筹立案、审判、执行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执行指挥系统的功能,将其中的网络执行查控手段前移到立案、审判环节,提高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的运用比例,及时有效控制债务人财产,降低申请执行人权利落空的风险,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深化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强化指挥中心实体化运作和执行服务大厅建设,提高执行工作效能。要完善落实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拓展和丰富对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领域和惩戒措施,加大对“老赖”的曝光力度,对“老赖”及干扰、抗拒执行的典型案件,通过主流媒体及时曝光。依法适用限制出境、罚款、 拘留等措施,加大对拒不执行、拒不协助执行行为的惩戒力度。要加强执行工作督查,努力杜绝消极执行、选择执行等问题。
(四)落实司法为民。要不断创新司法为民便民利民机制。统筹做好提供导诉、诉前调解、立案咨询、查询案件、材料收转、联系法官等一系列服务, 使当事人在诉讼服务中心内能一站式解决问题。要以调解员为抓手,加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探索建立婚姻家事、劳动争议、建设工程、物业房地产等领域人民调解员人才库,增强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要建立健全“分调裁”的无缝衔接机制,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要认真落实司法救助制度,尽最大努力把党和国家的民生关怀以及人民司法的正义温度传递给涉案困难群众。
(作者系内蒙古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