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二审宣判家族势力涉黑案 黑老大获刑20年

2020-05-21 08:44:0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徐岩
 

  利用担任村干部的身份优势,组织庞大的家族势力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近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丁四清等15人涉黑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首犯丁四清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妨害作证罪等10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居住在宿州市埇桥区时村镇的丁四清,依靠丁姓家族势力,在时村街及周边地区任意滋事,逐步树立自己的“威名”。1999年丁四清当选为红旗村村委会主任,20年来先后担任村主任、副主任、村党总支副书记。丁四清及其家族成员利用其村干部的身份优势,以血缘、姻亲关系为纽带,网罗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了以丁四清为组织者、领导者,以其弟丁四强、其子丁立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其姐丁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约定俗成的规矩,丁四清和组织成员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各种渠道进行调解,如果不能平息,就找出一个人投案,包揽全部责任,使丁四清及其他成员逃避打击,具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特征。

  丁四清等人依仗组织的威慑力和强势地位,通过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聚众斗殴、诈骗、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聚敛钱财;通过低价购买国有资产,高价卖出获取暴利。为维护组织的正常运转,丁四清用获取的经济利益,疏通关系,摆平、掩盖自己及组织成员违法犯罪事实,具备黑社会性质的经济特征。

  该组织成员为维护组织利益,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诈骗、非法经营等犯罪活动,破坏选举,欺压、残害群众,先后致5人轻伤,4人轻微伤,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

  该犯罪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在时村镇及周边地区树立了强势地位,逐步垄断了房地产开发。丁四清号称“地下派出所所长”,利用强势地位多次介入当地各层面纠纷,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称霸一方;破坏选举,利用攫取的基层政权权力,操纵基层政权;无视法律法规,侵占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严重破坏了时村镇及周边地区的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

  2019年10月21日,埇桥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丁四清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妨害作证罪、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非法经营罪等10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一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丁四清等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宿州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一审中,丁四清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2万元,二审认为,对丁四清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罚金刑属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其余维持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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