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砍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两村民分别获刑
2020-05-20 09:19:16
 

  中国法院网讯(毛玲)日前,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俩村民砍伐两株野生樟树,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其中被告人毛某皆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6500元,被告人毛某昌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100元。

  2019年4月左右,被告人毛某皆与余江区马荃镇某村干部商定买下该村的一批树木,该批树木一部分是供电所为安全考虑依规清理砍伐的树木,另一部分是“前头山”山场批给村民宅基地上的未伐树木。之后毛某皆伙同与自己长期合伙做毛竹生意的被告人毛某昌雇了2名伐树工人对山场的树木进行采伐,采伐方式为皆伐,并雇人将砍伐的树木运输至余江某木业贸易行进行销售,销售金额为2900元,扣除成本后毛某皆、毛某昌两人分得100多元,在共同犯罪中,毛某皆负责协商树木价格、联系采伐、装车、运输人员及销售等事宜,毛某昌负责协助相关事宜。经鉴定,被告人毛某皆、毛某昌两人采伐面积0.777亩,被采伐树木共计50株,其中樟树2株。被采伐总蓄积8.2202立方米,其中樟树0.2427立方米,且被采伐的两株樟树为原产地天然生长,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2019年11月,被告人毛某皆、毛某昌到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二人上缴违法所得款2900元。

  据查,被告人毛某皆于2014年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余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其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

  法院认为,被告人毛某皆、毛某昌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樟树两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遂依法做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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