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家事诉讼中未成年子女司法保护
2020-05-16 09:20:5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党振兴
 

  家事矛盾纠纷的调和关系着家庭的和睦及社会的稳定,未成年子女权利保护是家事纠纷审判的焦点。司法实践中要注重做好家事矛盾化解及矛盾处理过程中弱势群体利益的保障,既为他们创造健康成长必备的物质生活条件,又要及时疏导情绪、矫正不良行为,保障其身心健康发展。

  家和万事兴,几千年来流传下来的儒家文化,使家庭成为国人情感依托的屏障,每个中国人都有着浓厚的家国情怀,家事纠纷也因此而成为最纷繁复杂、对各方影响深远的社会矛盾。家事矛盾纠纷的调和关系着家庭的和睦及社会的稳定,而在家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未成年子女权利的保护一直是其中的焦点,但作为弱势第三人,他们的权利往往不被成人世界的纷争所重视,成为家事矛盾激化的最大牺牲者。司法在调处矛盾纠纷、进行居中裁判、维护社会稳定的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的权利要特别予以重视,关注他们的健康发展,维护好他们的人身财产权利。

  在家事案件处理过程中,要重视对未成年人情感引导,将对他们的心理疏导贯穿到庭前调查、诉前、诉中调解、庭后释法明理、案件回访等各个环节,如有必要可以聘请专业机构的心理咨询人员进行专业化的情感疏导。同时要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学校应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贯穿在养成教育之中,制订教学计划,开设心理健康课程,在学校教育机构设置中设立心理健康咨询室,特别关注单亲家庭孩子的心理健康。社区及妇联等群团组织也应通过邀请专业人员举办心理健康讲座,开通心理健康咨询热线,建立心理健康辅导工作站等,填补未成年人心理阴影,纠正行为偏差,改正不良品行,筑牢守护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防护线。

  建立未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不得判决双方离婚的衡平机制。未成年心智尚未发展健全,在生活、情感等诸多方面需要父母亲的教育引导和认真呵护,要鼓励当事人双方勇于承担家庭责任和社会义务,在双方因婚姻危机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时,要确保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的保障,对未考虑周全孩子的抚养问题,或双方都逃避抚养责任的离婚案件应强化法律规制,有条件的限制离婚自由,判决双方暂时不准离婚,通过法律规则强制其认真思考未成年孩子健康成长的问题。

  保障未成年人的参与权,准确倾听他们的真实意愿。父母的离异和生活环境的改变,往往会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尤其是处于叛逆期和可塑性极强阶段的未成年人,父母亲每一个轻率的选择都可能会给他们一生的成长产生决定性的作用。在处理婚姻家事案件中,办案法官要俯下身子,耐心细致的倾听未成年子女的想法,尊重他们独立陈述事实和发表意见的权利,认真了解他们的真实意愿,最大程度保障他们的合法权利。

  强化不公开审理原则,注意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不受侵犯。对于家事案件,尤其是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的案件,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要注意他们隐私权的保护,以不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公开开庭为例外,并进行相应信息封存,尽量将未成年人父母婚姻的矛盾控制在最小知悉范围内,降低父母离异对他们身心造成的不良影响,避免未成年人的同学、玩伴之间形成歧视、嘲笑和猜疑等给未成年人心理造成过大的伤害。

  建立社会调查员制度,客观、全面地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借鉴国外独立于审判的社会调查员制度,筛选熟悉社情民意、乐于做群众工作的有威望的普通民众、村干部、教师、妇联等群团组织人员担任社会调查员,让他们充当办案法官的手眼,准确、全面、及时了解矛盾纠纷根源,弥补办案法官时间和精力上的不足。通过社会调查员的实地走访、调查了解,综合考虑分析矛盾形成的各方面因素,促使纠纷的快速化解。充分了解未成年人的真实心理状态、生活意愿和情感归属,并提出专业的处理意见,供办案法官裁判时予以参考,准确科学的处理未成年人抚养问题。

  运用好离婚冷静期制度,促使离婚双方深思熟虑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民法典草案规定的离婚冷静期制度通过以法律强制手段给予双方当事人一定的时间,创建一个交流沟通的平台,让其冷静地充分思考婚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相关问题,防止因一时的草率冲动离婚给双方当事人、未成年子女和社会造成的巨大影响和创伤,尽可能的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做好未成年人财产权利的保障,满足他们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婚姻的离散定将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在分割家庭共有财产时要充分照顾到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利,给其分配一定数额的财产,并适当予以倾斜,以保障将来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及完成学业所必要的物质生活来源。同时,通过学校助学金、社会低保等建立健全困难未成年人生活资助机制,保障他们基本的生活和学习所需,使其健康成长。

  加强探视权的保障,让父母的关爱均不缺席。探视权是一个双向的权利,对于父母来说,探视不仅仅是一种权利,同时也是义务。通过不定期的探视、交流,能减少父母和子女之间的隔阂,疏导情绪,缓解父母离婚给子女带来的负面影响,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增进子女和父母之间的情感沟通,是维系亲情的有效纽带。在社区、村委会可尝试设立“子女探望室”,作为离婚后双方矛盾冲突仍相对尖锐、积怨较深,一方拒绝未抚养孩子的另一方探视,或为避免一方有可能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侵害行为发生的,由法官、社区工作人员或妇女儿童组织人员负责管理“子女探望室”和协调在子女探望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

  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全面保障未成年人权利。在处理家事矛盾纠纷中,如果有可能发生损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利的现象,法院应以职权及时指定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帮助,通过社会专业力量的介入,帮助在父母离婚过程中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学校作为未成年人在校管理主体,可建立学校教师、班主任授权出庭辅助制度,对未成年学生健康成长、受教育的权利保护等方面向法庭和其父母恰当阐述,充分运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

  建立专门家事案件审理法庭,对未成年人的权利保障更加专业化。通过设立专门的圆桌法庭,让原、被告及孩子坐在一起探讨心声,交流所思所想,能够减少家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及未成年子女之间的对立情绪,缓解诉讼造成的心理焦虑,化解矛盾纠纷。通过圆桌法庭进行情感教育,引导双方当事人首先考虑子女的健康成长。同时,通过邀请未成年人熟悉和信任的长辈、学校老师、社区工作者共同参与矛盾调解,减小未成年人的戒备心理和抵触情绪,疏导情绪,为他们争取最大化的利益,增强司法保障未成年人权利实效。

  加大诉前调解,减少矛盾激化,让家事案件双方当事人理性对待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诉前调解是修复家庭关系,减少矛盾冲突的稳定剂,有利于矛盾纠纷从源头得以化解。要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司法调解机制建设,完善多元解纷协作机制,通过各部门共同努力,引导矛盾双方互谅互让,消除敌视情绪,将家事矛盾消灭在萌芽之中,防止矛盾激化,保障双方当事人及未成年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做好案后回访,及时关注未成年人的发展和身心变化。对于家事纠纷,通过案后回访,积极协调社区组织、学校、医疗机构、妇女儿童权利保护组织,共同解决未成年人面临的实际生活困难和学习问题,给他们一份司法的温暖,彰显司法人文关怀。通过案后回访能够减少未成年人的心理压力和对社会的抵触情绪,让他们健康成长,并在成长道路上也能心存感激,关心和帮助其他身边的人,形成积极向上、阳光健康的良好心态。

  未成年人是社会发展的未来。未成年子女权利保护是家事纠纷审判的焦点,也是大众普遍关注的热点话题,司法实践中要注重加强制度创新,多措并举,努力推动职能部门的互相配合协作,共同做好家事矛盾化解及矛盾处理过程中弱势群体利益的保障,既为他们创造健康成长必备的物质生活条件,又要及时疏导情绪、矫正不良行为,保障其身心健康发展,让全社会共同关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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