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婚约后男方悔婚 法院判决返还部分彩礼
2020-05-15 14:01:17
中国法院网讯(曾金花)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在此案中,男方擅自解除婚约,彩礼是否应当退还呢?
2018年5月,男方袁某与女方孙某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不久便确立了恋爱关系。2018年10月,双方家庭各自举办了订婚仪式,此后,孙某便长期居住在袁某家中。2019年1月,袁某突然将孙某的生活用品及衣物等送回至孙某家中。不久,袁某父亲便转告孙某父亲,要求解除袁某与孙某之间的婚约,并提出要求孙某父亲退还彩礼80000元及金银首饰等财物。
孙某父亲对此十分愤怒,一方面认为袁某与孙某已订立婚约,且袁某本人至今未就婚约问题同孙某及家人交换过任何意见,因此,婚约尚未解除;另一方面坚持称自己并未收到袁某家里的彩礼。双方争执不下,无法就返还财物问题达成协议。袁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孙某返还彩礼。
在审理过程中,袁某为证明给付孙某彩礼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首饰的购买发票、80000元现金的银行取款记录以及介绍人、见证人的证言作为证据。
经过双方的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后,承办法官认为,婚约的解除无需经过法律程序,双方合意或者单方均可解除。袁某与孙某已订立婚约,依据传统风俗习惯分析,袁某主张给付孙某彩礼的事实主张,可信度较高。此外,袁某提供的证据也可证明其给付孙某80000元现金及首饰作为彩礼。
综上,考虑到彩礼数额、双方已经同居生活、袁某主动解除婚约以及孙某在婚约解除上没有明显过错等因素,判决孙某返还袁某40000元。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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