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狱友”提供实施网络诈骗场所 获刑三年半
2020-05-15 09:51:59
中国法院网讯(黄慧)明知曾经的“狱友”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仍向其提供实施诈骗活动地点,从而收取好处费,最终领刑。近日,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9年2月,李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其在河南省南召县看守所相识的林某(已判决),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仍向林某等人提供南召县某村留守儿童学校(已废弃)及一处民房,作为实施诈骗活动的地点。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间,林某等人在上述二地点使用虚假的“马上金融”“花旗金融”APP软件,冒充“马上金融”“花旗金融”工作人员,实施网络贷款诈骗,共骗取17名被害人合计375457.34元。李某从中赚取好处费6500元。
案发后,李某向河南省南召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退出赃款及退赔款计人民币8500元,并向该院预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罪犯林某等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场所帮助,参与诈骗数额计人民币375457.3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后,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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