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余建华 杨敏儿) “逃亡的27年,我一直东躲西藏,也不敢交朋友,他是我最好的朋友,我对不起他家人,我很后悔…”5月11日上午,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27年悬而未决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被告人蒋新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其表示认罪,不再上诉。
1992年12月,嵊州市雅璜乡(现属石璜镇)村民蒋新勇在晚饭后和同村好友推牌九,因为当天手气不好,便与好友阿良(化名)因换座位的问题发生争吵,进而互相推搡。
年轻气盛的蒋新勇因比阿良矮小,在扭打中落了下风,情急之下便拔出了因平时在饭店帮忙杀狗而随身携带的杀狗刀,刺向阿良的腰间。阿良因结肠、左肾动脉破裂,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当晚,蒋新勇就逃到了附近的山中,第二天从广播中听闻阿良死讯后,极度恐惧的他便走上了逃亡之路。
“我心里很害怕,我只有一个想法就是跑的越远越好。于是我就沿着山路往诸暨、东阳方向跑。”为了躲避人群,蒋新勇白天躲在丛林中,晚上再出来赶路,为避免暴露身份,他把名字改成了“王利明”,饿了就讨饭,累了就睡在农田边上,靠打零工,捡垃圾为生,辗转到过福建、山东、安徽等多省份。27年间他不敢坐车、病了也不敢去医院,每每想到过去种种,除了后悔,更多的是恐惧。
2019年11月,蒋新勇在做小工时与工友发生争执,民警到现场后发现他正是潜逃多年的罪犯。蒋新勇自知再无逃亡路,便主动供述了一切。
5月11日,绍兴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并当庭宣判。
被告人在充分了解自己所犯罪行及量刑基础上,自愿认罪认罚,而该案在进入审判程序后,从立案到宣判仅用时14天,庭审40余分钟,被告人在宣判后亦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该案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做出判决,法院对当事人也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皆源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机制。
被告人蒋新勇因琐事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归案次日,在侦查阶段即认罪认罚,绍兴中院根据“两高两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依法审查并对被告人蒋新勇酌情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