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协助法院调查取证 物管公司被罚款五万元
中国法院网讯(陈怡杏 钟绮敏) 某商业物业管理公司在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宗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纠纷中,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拒绝法院调查取证。针对其无视法律、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蓬江法院作出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罚款五万元。
该公司将位于蓬江区辖区内的一个大型商场一至四楼的装修工程发包给广东省某建筑公司,而该建筑公司又将其中四楼的部分天花、地面工程分包给某保洁公司,因工程款纠纷保洁公司将建筑公司告上法院,起诉要求其支付工程款。但是建筑公司否认某保洁公司起诉的事实。为了查明该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纠纷的事实,1月23日,蓬江法院向该物管公司发出调查函,但该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作出回复。
法院认为,首先该物管公司作为某保洁公司起诉广东省某建筑公司要求支付装修工程款一案的第三人,本应积极参与诉讼并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以查证相关事实,但该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后不仅没有向法院陈述相关事实或者提交相关证据,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从而不利于本案事实查清。其次,该公司是涉案工程的总发包方,对工程的发包、施工、造价、结算等情况较为了解甚至持有相关资料,故该公司有义务协助法院调查取证。最后,法院在调查函中已明确应在收到调查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回复并告知逾期回复或不予回复需承担的法律责任。虽然该公司主张其是因受疫情的影响而延误书面回复本院,但是截至法院作出罚款决定书当天即3月11日,时间达1个多月,该公司并未曾就此与法院联系沟通,更没有提出延期回复的申请。且该
公司作为商业体,即使在法定假期或防疫期间亦安排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参与日常管理工作,该公司以未正常工作,导致未能及时履行协助法院调查取证义务的解释,明显缺乏依据。综上所述,法院遂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之后,该公司表示对此不服,向江门市中院申请复议,市中院在3月30日作出复议决定,驳回该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目前,该公司已履行义务,向蓬江法院足额缴纳了罚款。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法院调查取证权是民事诉讼法赋予的权力,任何单位及个人都应当予以配合。对于法院的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履行,如不服决定的,可以通过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法院所作决定的执行。
当今社会,每一起案件的背后都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调查取证的目的则是为了还原事实,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及社会的公义。法治社会的建设,需要全社会保持一颗敬畏法律的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