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杨永) 疫情防控期间,很多企业采取云办公模式安排生产经营计划,这一特殊时期的非常之举亦在测试其可行性。而在后疫情时期,企业与劳动者亦可能出于办公成本、灵活性、工作生活平衡等方面的考虑,主动采用云办公的模式。
由于网络环境的开放性和虚拟性,云办公场景较传统办公方式的本质区别在于办公交互场所的网络化,各个主体间无法通过线下面对面进行信息交互,在主体认证机制不完善的状态下,可能遭遇网络诈骗。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4年2月,小李入职某传媒公司,担任会计。2018年9月28日,公司出纳小陈突然收到一个与公司总经理同名的ID为“赵四”的QQ好友申请,虽然意外,但看到对方头像就是总经理赵四的照片,便通过了好友申请。通过后,“赵四”发来消息称“有急事安排,请尽快加入公司高层QQ群”。小陈入群后发现群内还有多名与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同名的ID群成员,群内正在讨论与福建B公司的合作事宜。
随后总经理“赵四”突然在QQ群里@小陈:“与福建B公司的合作对公司发展非常重要,现急需支付一笔预付款41.9万元,付款账户信息如下,请尽快安排办理,手续事后再补”。小陈不敢怠慢,随即找到小李说总经理要求先付款再补合同,在小陈的催促下,小李也只好通过付款审核,并叮嘱小陈“一定别忘了做合同”。完成付款后,小陈将支付截图发到“公司高层群”后便被移除群聊。此时,小李突然接到公司总经理赵四电话询问付款原因,小李这才知道被骗了,尽管立即报警,但仅追回了21.9万元的款项。
传媒公司将小李诉至法院,主张公司规定了财务付款审核制度,需要领导签字,而小李擅自安排付款存在重大过失,要求小李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小李辩称,其入职以来,工作从未有疏漏,骗子是以公司总经理的名义和出纳联系,利用公司管理疏漏欺骗出纳,出纳告知其手续事后补齐即可,公司管理制度不完善导致犯罪嫌疑人有机可乘,相应损失应由公司自行承担。公司未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保密制度,致使公司人员信息被他人获取;公司亦未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缺乏审核制约机制,日常经营往来的款项也存在通过网上由公司领导直接说安排就进行的情形。
法院经审理认为,传媒公司主张小李的失职行为给其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需应举证证明损失的客观存在、损失与小李的失职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小李作为会计,应具备职务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并负有岗位所需的审慎义务,其仅凭出纳的口头告知总经理要求付款即审核汇款行为,不符合公司财务审批及会计的审慎性要求,存在重大过失,造成公司的经济损失。考虑其过错程度,最终,法院判决小李赔偿传媒公司损失3万元。
法官提醒: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忠实义务,基于公平原则,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劳动者应审慎履行职务。
在“云办公”模式下,个人信息的泄露可能成为虚假主体认证的缺口,用人单位须加强劳动者个人信息的保护,规范劳动者个人信息的使用管理。其次,用人单位须建立办公主体的认证机制,通过生物识别、秘钥等认证方式实现办公活动的实名制,构建安全的在线办公环境;最后,用人单位应建立“云办公”模式下的财务、人事、考勤等管理制度,以制度规范降低系统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