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丁格 董玉娇) 近日,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假借“私家侦探之名”实施网络诈骗的案件,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被告人朱某、杨某违法所得207500元。
2018年5月,被告人朱某、杨某两人商议后,决定通过在网上发布私家侦探的信息,以能为他人进行私家调查为幌子实施诈骗。先由被告人杨某冒充业务经理,通过电话与被害人商谈调查事项、收费标准以及预先收取部分款项,然后由被告人朱某冒充侦探公司业务员,打电话联系被害人,谎称相关资料已调取,正在送达过程中,以需要缴纳人身安全保障金或支付调查费尾款为由,要求被害人打款到指定账户。待被告人杨某确定相关款项已到账后或被害人怀疑被骗提出退款时二被告人遂电话关机。自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杨某采用上述方式共计诈骗人民币2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杨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均成立。公安机关追缴了部分涉案款项,可对朱某、杨某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相关法律,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我国目前还没有一家私家侦探公司获得过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诉讼法中也没有规定公民个人有“侦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随着对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获取公民信息的难度及风险都随之增大,所谓的私家侦探行业往往是骗子的聚集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