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小伙与朋友恶意串通虚增债务欲“坑爹”
双双被罚五千元
中国法院网讯 (余建华 俞冲 王祎雯) 诉讼非儿戏,法庭也不是“发挥演技”之地。日前,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虚假诉讼案件的原被告双双开出5000元“诚信罚单”。
日前,长兴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田某持一张借条及微信转账记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缪某归还5.3万元借款。
案件受理后,长兴法院第一时间让田某填写了《民间借贷案件事实申报与承诺书》,并告知其若未如实申报将承担的后果,田某当场填写为“现金交付了5万元、微信转账3千元给缪某”。与此同时,田某向法院主动提出调解意愿,希望能尽快组织双方开展调解,让被告早日还钱。
表面上,这是一起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再简单不过的民事纠纷。
然而,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询问双方借钱的方式、时间等要素,两人的说法却模棱两可。敏锐的调解员认为事有蹊跷,立即联系了法官。承办法官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仔细核查,并约谈了双方,分别向田某和缪某询问借款金额、借款方式、借款用途、约定期限等问题。
法官一边不断追问借款细节,一边又向双方进一步释明虚假诉讼触及的法律后果。
面对司法的威严,这对打官司含糊其辞的原被告双方很快就“招架不住”,吐露了实情。原来,缪某曾向田某借款3000元,他却借此耍起了伎俩,与田某协商希望通过“打假官司”的方式,串通一气骗取自己父亲的钱。他想着,只要案子到法院了,父亲肯定会帮自己归还5.3万元给田某。这样一来,欠田某的3000元还清了,再给他1000元酬劳,其他的都归自己了。
为此,缪某出具了5万元的假借条,再由田某持这张假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原打算“随意调解”一下,再由田某申请撤诉,很快就能“案结事了钱来”。
但诉讼活动不是“走走过场”,司法文书更不可能成为骗钱的“幌子”。在明确告知不得做虚假陈述的情况下,田某和缪某仍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双方虚增债务违背了诚信诉讼原则,妨碍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依法应予惩戒。考虑到双方均为初次犯错,且悔过态度较好,长兴法院依法对田某、缪某各开出5000元“诚信罚单”。
田某与缪某真实存在的3000元借款,最后由缪某父亲代为偿还。
法官说法
诚实守信原则是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本案中的田某、缪某恶意串通,以虚构的借款事实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被明确告知不得作虚假陈述的情况下,仍对相关事实做虚假陈述的,这种浪费司法资源、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法院必将依法应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