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廖安生) 四贵州男子来到江西省宁都县城梅江镇摆摊“行医”,冒充苗族医生敲诈勒索他人钱财,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四被告人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三千元。
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胡某晶与被告人胡某飘、胡某盆驾车从贵州省安顺市出发,与被告人舒某汇合后,先后到达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瑞金市等地,冒充苗族医生敲诈勒索他人钱财。2019年9月30日上午,四被告人在宁都县城梅江镇商贸城菜市场的中山南路2号附2号-3一楼店面摆摊“行医”。上午10时许,舒某见前来买菜的林某,便上前搭讪,并鼓吹可以赠送“包治百病的药酒”给林某,诱骗林某至胡某晶处“问诊”。胡某晶拿出谎称是祖传灵药给林某服下,并在林某手上涂抹电瓶水。尔后胡某晶称对林某“下蛊”,威胁林某若不交纳7000元买解药,就要面临截肢的危险。林某无奈在胡某飘陪同下至银行取款7000元交付给胡某飘。该钱款,胡某晶分得3500元,胡某飘、胡某盆各分得1400元,舒某分得700元。之后,胡某晶等人迅速逃离宁都县。
2019年10月4日,被告人胡某晶、胡某飘、胡某盆、舒某在江西省南丰县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胡某晶、胡某飘的亲属代为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四被告人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晶、胡某飘、胡某盆、舒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恐吓的方式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合作,互相配合,所起作用相当,均系主犯。四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接受处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和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法庭上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四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