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上午,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对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重点督办的汪国玉等33名被告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首要分子汪国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2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3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上世纪90年代,在原无为县牛埠镇集胜行政村,以被告人汪林忠(汪国玉之父,时任集胜村支部书记)、汪国玉、汪大贵为代表的汪氏宗族势力已初步显露。2000年前后,随着农村城镇化发展,汪国玉发现农村土地资源的价值,开始凭借宗族势力在当地村民处非法收购土地使用权并转手倒卖获利,并以此吸引,拉拢众多成员向其投靠,以汪国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始逐步形成。
2004年,汪国玉进入牛埠镇集胜村委会工作并担任副主任。2006年4月,汪国玉被任命牛埠社区居委会为副主任并全面主持行政工作,其先后安排组织成员、宗族成员进入牛埠镇社区环卫办、社区城管等处工作。2006年7月,汪国玉的弟弟汪国涛担任牛埠镇国土资源所所长一职,当地形成了土地建设审批被汪国玉、汪国涛分头把控的局面,此后在群众利用土地建房事宜中,进行威胁、刁难,收取财物,对不满足其非法要求的群众则以社区环卫办、社区城管、国土所等名义以及宗族势力进行滋扰、阻挠,在当地群众心中形成一种心理强制,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
与此同时,该组织凭借强势地位,在牛埠镇建设规划重点区域实施非法攫取、垄断土地资源的犯罪行为。在大肆攫取非法经济利益的同时,汪国玉领导组织成员不断向基层党组织及群众组织渗透,为实施犯罪谋取合法“外衣”。2008年5月,汪国玉通过非法手段拉票当选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自此,以把持农村基层组织为基础、以宗族关系为纽带、以欺压群众为手段、以攫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趋向成熟。
该组织形成时间较长,人数较多且相对固定,内部层级分明,分工较为明确。被告人汪国玉系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在组织内部享有绝对权威,对组织活动拥有决策权、指挥权。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明知该组织具有一定规模并以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仍自愿加入并接受组织、领导和管理,形成了较为明确的层级、分工和约定俗成的组织纪律。该组织长期有组织地实施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农用地、敲诈勒索、诈骗、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妨害作证、滥用职权等违法犯罪活动,行为具有明显的组织性、暴力性、胁迫性、公然性,通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当地确立强势地位。
多年来该组织在发展过程中,通过拉拢腐蚀等手段攀附地方极个别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管不力、失职乃至包庇、纵容,顺利实施犯罪,致使该组织成员能多次侥幸逃避制裁,进一步助长了其坐大成势、称霸一方的嚣张气焰,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已被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乃至刑事处罚。综上,以被告人汪国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已严重破坏了无为县牛埠镇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影响恶劣,危害深远。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该案的宣判,宣告以“村霸”汪国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覆灭,依法打击了长期盘踞在农村基层组织的黑恶势力嚣张气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