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宁都一女子拒不执行判决获刑一年三个月

2020-04-26 08:47:49
 

    中国法院网讯 (廖安生)   江西宁都一女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被拘留后仍不履行义务,也不报告财产,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对该案进行审理,一审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曾某华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2009年3月23日,被告人曾某华与谭某登记结婚。2015年11月30日,曾某华与谭某协议假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之后二人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2017年9月。2016年3月16日,曾某华、谭某与曾某签订“住房销售协议”,将宁都县赖村镇兴康大厦404室以34万元的价格出给曾某,曾某将30万元购房款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曾某华。2016年3月17日,曾某华以其自己的名义支付首付款按揭购买了宁都县华隆首府小区10栋1单元802房,后房屋由谭某出资装修以及共同支付每月按揭。2017年9月24日,曾某华将宁都县华隆首府小区10栋1单元802房出售给李某并办理过户手续,获59万元。2017年10月22日,谭某以曾某华出售的宁都县华隆首府小区10栋1单元802房系双方共同所有为由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2018年3月5日,宁都县法院作出判决,要求曾某华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谭某出售华隆首府10栋1单元802房房款154440.89元。该判决于2018年5月21日生效,谭某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宁都县人民法院对曾某华发出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等。2019年4月18日、5月21日宁都县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对曾某华实施司法拘留,其被拘留后仍不履行义务,也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

  2019年12月3日曾某华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华无视国家法律规定,拒绝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或者报告财产情况,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曾某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被告人曾某华在审理过程仍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取得某某的谅解。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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