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耐心调解成功化解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中国法院网讯 (王希玉 赵衍静) 婚约财产引纠纷,法官调解化矛盾。近日,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速裁团队顺利调解一起因彩礼返还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经法官主持调解,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这起因婚约财产引起的纠纷得以成功化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王某与刘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交往约一年后双方订下婚约,并举行订婚仪式,王某向刘某给付彩礼十万元及钻戒一枚,刘某返还一万元。其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产生隔阂。之后,王某开始与刘某协商解除婚约及返还彩礼事宜,但刘某对此事一直推脱。
因协商未果,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返还彩礼及订婚钻戒。该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在认真听取双方对彩礼返还问题的陈述及意见后,本着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原则,分别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法律的相关规定,引导双方心平气和、换位思考。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最大程度消除了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刘某返还王某彩礼及订婚戒指。至此,这起因婚约财产引起的纠纷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史玉兰说,彩礼是我国自古以来的婚嫁风俗,但因给付彩礼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彩礼是以双方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恋爱中,男女双方给付彩礼,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若最终未能缔结婚姻,或缔结后又因矛盾纠纷导致婚姻关系无法持续的,彩礼的处置就成了男女双方关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该案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依法应当返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