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周芸 谢欢欢) 近日,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利用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诈骗案,法院判决:被告人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蒋某、曾某、罗某根据所参与的犯罪事实对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退赔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供犯罪所用的手机四部、台式电脑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底开始,被告人蒋某租住地作为诈骗窝点,邀集被告人罗某、曾某和彭某、梅某(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实施诈骗,蒋某教授罗某、曾某等人整个诈骗流程,并提供诈骗所使用的虚假图片、聊天截图、收货信息、视频等资料后,蒋某、罗某、曾某、梅某等人开始在该窝点使用微信实施诈骗。该团伙以虚假售卖土蜂蜜为名,通过网络媒介寻找不特定的做微商的人为诈骗对象,后一人分饰不同角色实施诈骗。在诈骗过程中,蒋某一人独立完成自己所有的诈骗流程,诈骗所得也由其独占,而罗某、曾某实施诈骗时,蒋某则予以配合完成,罗某、曾某诈骗所得由蒋某分成百分之五十。截止2019年11月27日,通过上述诈骗方式,被告人蒋某个人骗得8次共计24846元人民币;被告人蒋某、曾某共同骗得2次共计7216元人民币;被告人蒋某、罗某共同骗得3次共计5200元人民币。2019年11月27日,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被告人蒋某、曾某、罗某的上述诈骗窝点,并现场查扣诈骗使用的手机四部,台式电脑一台。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曾某、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采取电信方式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蒋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共诈骗13次,累计37262元人民币,数额巨大;被告人曾某伙同他人共同诈骗2次,累计7216元人民币,数额较大;被告人罗某伙同他人共同诈骗3次,累计52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蒋某、曾某、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零接触”购物,通过网络购物平台进行日常消费,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呼吁大家在网购时擦亮双眼,谨防陷阱,选择正规的网络平台来消费,付款时选择可信赖的第三方平台,如遇诈骗、欺诈行为,学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