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9日,章某、季某隐瞒密切接触史,违反疫情期间传染病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4月10日,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宣判该起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
案情回放
3月26日,青田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季某、章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案向青田法院提起公诉,青田法院于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1月15日,被告人季某从武汉返回青田过春节。1月19日,季某到被告人章某所租房内,参加由章某组织的聚会活动,与多人密切接触。1月23日,季某因发热、咳嗽等症状去青田人民医院就诊时被留院医学观察,1月25日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同日,青田县委县政府决定对季某居住的瓯江大厦全部住户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并对外发布通告。1月23日至2月6日,青田疾控中心人员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多次对季某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季某均隐瞒了1月19日与章某等人的接触史。
1月24日至2月4日期间,章某因发热、咳嗽等症状多次去青田人民医院、中医医院就诊,就诊时医护人员询问章某是否有武汉人员旅居史或接触史时,章某明知季某是武汉返乡人员及新冠肺炎确诊病例,仍隐瞒自己与季某的密切接触史,导致医疗机构未及时对其采取隔离措施。2月4日晚,被告人章某在青田人民医院被隔离治疗,2月7日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其间,青田疾控中心人员对章某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时,其仍对与季某的密切接触史以及组织聚会有多人与季某接触的事实予以隐瞒。
因被告人季某隐瞒1月19日与章某等人的接触史,导致包括章某在内的32名密切接触者未被及时隔离;被告人章某在1月24日至2月6日的就诊和隔离治疗期间,隐瞒与季某的密切接触史,致使其本人及113名密切接触者未被及时追踪集中隔离观察,又造成包括医护人员在内的新增21名密切接触者被集中隔离观察,影响了疫情防控工作,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
法院判决
4月10日,青田法院对被告人章某、季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章某、季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八个月。
该案是浙江省首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为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法院为二被告人指定了法律援助律师。
该案庭审中,二被告人对犯罪事实和法律定性均无异议,表示自己文化水平低,对相关法律知识不了解,现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认为,季某、章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隐瞒事实、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新冠肺炎病毒有传播严重风险,二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青田法院审理后认为,章某、季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国家卫健委宣布对新冠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后,明知应当报告疫区接触史、密切接触人群情况,却故意隐瞒,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根据二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社会危害后果,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刑法中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今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作了规定,对指导、规范相关案件的办理,为依法及时、从严惩处涉疫情犯罪提供了有效法律指引。根据该意见,对于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而该案中被告人季某、章某的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生命健康重于泰山,疫情防控不是儿戏。做好疫情防控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隐瞒谎报疫情不仅耽误治疗,也增加了别人感染的风险,给我们的防控工作带来巨大负担,后果十分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