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李怀宇) “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其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着法官手中的法锤敲下,这起历时将近一年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终于一锤定音,划上了句号。
2018年5月,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何某英与童某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登记在被执行人童某进名下的,位于平江县向家镇的房产予以查封,并发出腾房公告,责令被执行人童某进限期内将房产腾空后交由法院进行拍卖。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童某进之女童某霞作为案外人向平江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被查封的房产已于2010年由其向被执行人童某进购买,该房产现属其所有,不应作为被执行人童某进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并提供了《经济纠纷调解协议》一份及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平江法院对童某霞的执行异议审查后认为,异议人童某霞提供的协议缺乏出卖人、买受人、具体的标的物及支付价款等应当具备的要素,证人证言均无法描述协议签订的具体内容及细节,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买卖关系成立。且异议人童某霞系被执行人童某进唯一子女,享有对被执行人童某进的财产进行继承、接受赠与或遗赠的权利,没有对被执行人房产进行买卖的必要,因此裁定驳回了案外人童某霞的异议。童某霞因不服异议裁定,以被执行人童某进、申请执行人何水英为被告,向平江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平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童某霞与童某进在法院查封房产前并未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亦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其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判决驳回了童某霞的诉讼请求。童某霞不服判决,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目前,该起执行案件已经重新启动了司法拍卖程序,执行法官表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通过诉讼等方式拖延执行的,除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外,法院还可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