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转移财产 福建明溪一“老赖”获刑一年
2019-11-08 14:33:40
中国法院网讯 (张平 杜丽琼) 近日,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当庭判处被告人张某娟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原告王某玲与被告人张某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明溪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娟向王某玲返还借款本金366089.88元及利息。因被告人张某娟逾期未履行给付义务,随后王某玲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执行通知书。张某娟在明知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情况下,于2018年9月5日将其名下兴业银行账户内的人民币397502.14元以银行转账及取现的方式转移,其中377502.14元被其转至其姐姐名下的农业银行账户内,另20000元被其本人取现,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娟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和罪名均已成立。张某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张某娟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并退出案款,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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