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质量不合格疫情防护用具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2020-03-31 17:30:0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赵文杰
 

  自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大家纷纷购买口罩、护目镜等疫情防护用具以抵抗新型冠状病毒的侵袭。由于需求量巨大,市场很快出现供不应求的现象。一些不法商家利用人们恐慌的心理,为了一己私利,生产假冒疫情防护用品,有些甚至流入了一线医院的物资中。该行为有可能导致使用者感染新冠肺炎,并由此造成疫情防护用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参与者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一、产品生产者的侵权责任

  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根据上述规定,产品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生产者只有在能够证明产品具有上述三种法定情形之一时,才能够免除责任。口罩、护目镜等防护用具在生产时是否符合标准,生产者应当是明知的。一旦这些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投入市场,导致使用者感染新冠肺炎,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且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二、产品销售者的侵权责任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于市场供求关系以及线上、线下多种销售渠道的存在,防护用具的销售者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药店

  药店作为医疗用品的销售者需要一定的资质,其对供货者的资质具有审查的义务,应当保证其所出售的医疗防护用具来源的合法性及正当性。从药店直接出售的防护用具不合格导致的感染问题,药店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被侵权者有权要求药店赔偿损失。药店赔偿后,可以向其供货者进行追偿。

  2、电商

  疫情期间,因药店的口罩等物资很快被卖空,人们开始从淘宝、京东等网上购物平台抢购防护用具。目前网络平台销售的口罩主要分为作为普通商品管理的普通口罩,以及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医用口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用口罩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医用口罩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由于疫情刚刚爆发时平台管理并没有及时跟上,很多店铺出售的口罩等防护用具来源不明,或在未取得销售资质的情况下出售医用口罩,或用普通口罩假冒医用口罩进行售卖。使用者因购买不合格的防护用具或错信店铺的虚假宣传导致感染肺炎,店铺所有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电商平台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店铺存在上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与店铺所有者承担连带责任。

  3、个人

  随着微信的广泛使用,很多个人利用微信群及朋友圈售卖物品。目前有关“微商”群体的法律规定相对来说还是空白,但是作为个人,其销售相关防护用具是不能取得相关资质的。因此,消费者对该渠道购买的防护用具应当慎之又慎。个人无论是通过什么方式向其他人销售防护用具,一旦其销售了不合格的防护用具导致使用者感染,都应承担侵权责任,并可能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三、产品消费者的侵权责任

  消费者一般是产品的使用者,不存在侵权责任。但是由于特殊防控期间,很多消费者购买防护用具后捐献给疫区人民、一线医院或帮助无法出门的人们代为购买防护用具。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赠与人或者代购人也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1、赠与人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如果赠与人明知疫情防护用具可能是三无产品、假冒伪劣产品仍赠与受赠人或者在赠与时保证赠与的产品系合格的防疫产品,因赠与的防疫用具不合格导致了受赠人感染了新冠肺炎,赠与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代为购买人

  如果代购人在购买时赚取了差价,则适用产品销售者的侵权责任。如果代购是无偿的,可以适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无偿代购人在代购时,没有核实销售者的销售资质,收到防疫用具后不查看产品合格证等资质证书,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重大的疏忽,导致他人感染了新冠肺炎,则应根据代购人的过错程度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孙溯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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