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乐清一被告人寻衅滋事危险驾驶被判刑
疫情期间醉酒驾车还冲卡打人
2020-03-19 09:02:0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建华 岳华萱
 

  3月18日下午,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疫情期间醉酒后不服从卡点检测,冲卡通行的寻衅滋事、危险驾驶案,并当庭宣判。乐清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4日18时起,根据疫情防控工作安排,乐清市乡镇之间、村之间所有通道一律暂时禁行。

  2月1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在朋友家喝了酒后,在无疫情防控车辆通行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一辆越野车从乐成街道出发,途经石帆街道上河头卡点,王某担心自己的车辆没有通行证不能通行,未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闯卡离开。后再次返回到该卡点,碾压卡点路锥后,驾车冲出该卡点,开往石帆街道竹屿方向。

  王某在竹屿卡点因没有车辆通行证被告知不能通行,被工作人员劝离。王某找不到另外的路进村,于是又从土墩塘路口逆行国道再次来到竹屿卡点。王某不顾卡点工作人员阻拦,自行取走栏杆欲开车通行。卡点工作人员姜某重新放置栏杆予以阻拦。王某开车顶撞姜某,将姜某撞倒在地后驾车离开。

  随后,王某驾车冲过河沿村卡点到附近农贸市场,在农贸市场门口被姜某、徐某等人拦住,双方发生口角。王某殴打姜某、徐某等人。经鉴定,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姜某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经鉴定,王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9mg/100ml。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酒后驾车冲卡撞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其一人犯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予以从宽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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