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8·9恶性汽车撞人案”二审宣判

驳回上诉 维持一审死刑判决
2020-03-14 09:01:2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费文彬 梁毅
 

  3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委托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吴惠忠故意杀人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吴惠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9年6月11日,玉林中院对吴惠忠故意杀人案(即玉林“8·9恶性汽车撞人案”)进行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恵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吴恵忠当庭表示上诉。广西高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二审审理。

  二审审理查明,2017年8月9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吴惠忠酒后驾驶桂A27Y96小轿车行驶到玉林市玉州区沂山路进士路口左转时,在将行人刘规某撞倒后,又将由被害人钟某驾驶的、搭乘着钟某女儿钟善某、钟润某的桂KEJ191普通二轮摩托车撞倒,导致钟某、钟善某、钟润某倒地,同时钟某的脚和二轮摩托车均被卡在桂A27Y96小轿车的前保险杠上。周围群众见状,即上前拍打桂A27Y96小轿车车门示意停车。但吴惠忠在稍作停留后又加速往前开车,致使被卡在前保险杠下的二轮摩托车被推行以及被害人钟某被拖行,并与地面发生摩擦产生大量火花和发出巨大、刺耳噪音。此时,多名群众追赶桂A27Y96小轿车并大声呼喊,但被告人吴惠忠仍驾车快速前进。被害人钟某在被拖行一公里左右后,自行从桂A27Y96小轿车的前保险杠上脱落。接着,吴惠忠继续驾车逃逸,在逃至玉林市汽车总站路边,被出警的警察抓获。后钟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吴惠忠案发时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71毫克/100毫升。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钟某符合全身多处严重损伤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惠忠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在人流密集的多个路段、众人瞩目、追赶下拖行被害人约一公里至被害人体无完肤。犯罪手段极其残忍,虽属于间接故意杀人,但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且具有犯罪前科,应当予以严惩。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连线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主审法官纪娜提醒大家:

  这起酒驾拖行致人死亡的案件,给广大驾驶者再次敲响警钟,驾驶员不要存在侥幸心理,拿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当赌注,要把“喝酒不开车”和“开车不喝酒”当作珍爱生命的自觉行动,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加强自我约束。安全驾驶,是每个驾驶员的责任和义务,以身试法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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