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肇事父亲顶责 国法不容双双领刑
2020-03-10 09:56:13
中国法院网讯 (赖礼萍) 近日,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交通肇事引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父亲李某犯包庇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2016年11月11日13时许,李某某无证驾驶小型客车与张某某无证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事故发生后,李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将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电话告知其父亲李某,李某到现场后打“110”报警称,是自己驾驶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企图顶替李某某承担责任。后事故被害人经医治无效死亡,李某在交通肇事案件侦查期间,仍继续称自己是肇事司机,对李某某进行包庇。
另查明,交通事故发生后,李某向上犹县交警大队缴纳丧葬费、医疗费3万元,向医院交纳医疗费2.6万元。2017年5月16日,李某主动到上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其包庇儿子的犯罪事实,同日,李某某在看守所内认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为使其子李某某逃避刑事法律追究而作假证包庇,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并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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