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代开发商缴纳税费?法院:开发商全额返还
2020-03-12 10:35:51
 

    中国法院网讯 (龚朝菊)   花了一辈子的积蓄买套商品房,却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原来是开发商未交相关税费,购房者傻眼了,该怎么办呢?近期,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就出现了这“奇葩”一幕……你是否清楚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税款应该由哪个承担呢?作为购房者,又如何维权呢?

  原告王某、徐某系夫妻,二人于2013年购买了由被告甲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某某小区房屋一套。因是现房,王某、徐某付全款后即接房入住。出人意料的是,在接房入住长达5年时间里,一直能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多方打听竟被告知,是因为开发商未缴纳土地增值税、营业税等税费,办理房屋产权证遥遥无期。

  二原告心急如焚,多次与甲房地产公司协商未果。后经多方奔走,二原告在完善相关手续后,于2018年10月22日代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向税务局缴纳了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税款及滞纳金共计148800元。完税后,顺利办理了涉案房屋房屋产权证书,产权人登记为王某、徐某。现王某、徐某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开发商返还代缴的税费及滞纳金148800元。

  法院认为,通过完税证明显示,本案纳税义务人为甲房地产公司,故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应由该公司承担;如开发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应缴纳而未缴纳上述税费,则会产生相应的滞纳金。原告王某、徐某代展博公司缴纳了相关的税费及滞纳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依法判决由被告甲房地产公司支付原告王某、徐某代缴的税费1488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并负担诉讼费。

  一审判决后,甲房地产公司不服,遂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甲房地产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与原告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确认其效力,合同权利义务应由原、被告承受。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及印花税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被告甲房地产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应缴纳而未缴纳,并产生了相应的滞纳金,二原告代被告缴纳的税费及滞纳金后,应当由被告进行支付。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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