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滥采私售上万立方粘土破坏生态环境获刑
2020-03-12 10:33:26
 

    中国法院网讯 (罗凤灵 钟鸣亮)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两名男子陈某和钟某为了牟利,私自开采上万立方粘土矿售卖给工地,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还因此触犯了刑法。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陈某、钟某刑罚,二人为其违法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案一

  村长开采粘土出售获利13万被判刑11个月

  2018年10月至11月中旬,昌江县某村村长陈某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运输车辆和挖机,到该村附近挖掘粘土并装车,以每车490元的价格售卖给昌江某铅锌矿工地。经鉴定,该开采点开采对象为粘土矿,属于矿产资源,已采粘土矿产资源为5336立方米(松方)。案发前,陈某已收到工地给付款项13万元。2019年3月20日,公安民警将陈某抓获归案。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陈某违反国家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非法开采粘土矿并出售,获利13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陈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其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海南二中院以非法采矿罪,一审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13万元,上缴国库。

  案二

  男子开采2处粘土矿出售获利10万被判刑罚

  2018年11月26日至12月6日,昌江男子钟某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运输车辆和挖机,到昌江县两个村的附近挖掘粘土并装车,以每立方42元的价格售卖给昌江某铅锌矿工地。12月6日凌晨,钟某在组织开采粘土时被公安民警巡查发现并传唤到案。经鉴定,两处开采点开采对象为粘土矿,属于矿产资源,已采粘土矿产资源为6645立方米(松方)。经对钟某销售的单据进行司法会计鉴定,钟某累计销售粘土矿5876.6立方米,销售价格为每立方42元,销售额为24.68万余元。案发前,钟某已收到工地预付的10万元。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钟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24.68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钟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到案后愿意接受处罚,并主动让家属代其缴纳违法所得10万元,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宣告缓刑。海南二中院以非法采矿罪,一审判处钟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对其违法所得1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已缴纳)。

  法官说法

  无证开采粘土矿违法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据海南二中院环资庭庭长羊茂明介绍,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粘土矿属于国家矿产资源,任何组织、个人都无权擅自开采,开采矿产应当依法办理开采许可证。

  近年来,海南二中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厉打击非法采矿、取土等破坏生态环境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在办案过程中,会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再犯罪的危险等情况,严格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法官提醒,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千万不要为了眼前利益非法采矿,广大群众应当提高法制意识,切勿以身试法。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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