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决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北京专题调研人民法庭参与基层治理、服务乡村振兴等工作时强调,要充分发挥人民法庭重要作用,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人民法庭应抓住契机,积极主动参与党委领导下的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立足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自觉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党建对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优势效能分析
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上海代表团审议时强调,把加强基层党的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作为贯穿社会治理和基层建设的一条红线。人民法庭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工作特别是诉源治理是近年来人民法院的时代选择和客观需求。这是一项系统工程,仅仅依靠法院本身还不够,它必须在党委的领导和保障下才能够取得实质性的进步。
人民法庭只有依靠辖区党委领导才能有效参与到社会治理组织网络中。相比以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为核心内容的人民法庭审判工作,社会治理工作是审判职能的延伸;相对审判工作,人民法院开展社会治理工作应当积极主动。如何积极有效参与社会治理工作,是人民法庭参与此项工作面临的首要难题。加强人民法庭党建工作恰好是参与社会治理的可靠路径。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人民法庭必须依靠党的坚强领导,自觉将人民法庭工作置于辖区党委的领导下,才能充分利用党的组织优势,才能掌握、服务辖区大局的司法需求,才能有的放矢做好社会治理工作。人民法庭必须把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作为永恒的政治主题,与参与治理的各个主体充分对接,在开放性的党组织网络中形成治理闭环,就会获得强大有效的组织支撑,达到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的目的。
社会治理经费、人员在党委领导下才能得以保障。社会治理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大量的经费保障和人力支持,这需要党委、政府的理解支持并大力投入。比如,目前各地法院开展的多元化解所需的调解人员和调解资金都来自政府的支持。鉴于人民法院所需人员以及经费均有一定限制,一些地方法院在开展社会治理工作中,已经建立了专项资金,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使用制度。
社会治理的核心理念在深化党建工作中才能达成共识。“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是中国社会治理的理论要求。预防化解纠纷等社会治理工作的“调处息争”“和为贵”等思想必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契合。只有在党建工作中增强每一名支部成员的核心价值观,才能使社会治理工作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同和支持,矛盾纠纷才能化解于无形之中,人民群众也会主动选择非讼方式解决可能的纠纷。例如人民法庭可以针对常见多发的婚姻家庭案件,深入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打造先进的家事审判理念,实现道德、法律、情感有机结合,并通过举行典型案例的普法活动,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到广大人民群众心中。
二、新时代党建引领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路径的探索
把党建工作作为人民法庭社会治理工作的切入点,在总揽、协调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中发挥核心地位,是关乎人民法庭社会治理工作是否能够得到辖区党委、政府、基层组织、人民群众支持和认可的关键,也关乎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的成效。虽然人民法庭党建与社会治理在目标匹配、制度衔接、机制共享等方面还存在一些困难,但人民法庭社会治理工作与党建工作有机结合的基础上,积极响应辖区党委提出的社会治理机制,主动参与党委和政府社会治理工作,必会促进诉源治理的顺利开展。
提高思想站位,坚定党建政治优势。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能否发挥应有的效能,关键在于是否坚持党建工作、审判工作、诉源治理相协调统一;是否自觉服从和融入新时代党领导开展社会治理的顶层设计、系统设计和制度设计。这需要人民法庭找准工作方位,发挥司法作用,在做实做细做深上下功夫。一是善于凭借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政治优势,提高政治站位,主动融入党委领导的社会治理体系,实现纠纷解决方式由单一审判机关向社会联动转变。二是强化对司法大数据的分析研判,通过履行社会治理专项工作通报、司法建议等审判延伸职能为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提前防控和化解重大矛盾风险。三是利用巡回法庭、网络直播、法治讲座、新闻发布会等活动,强化法治宣传,使群众充分认识、了解并支持社会治理工作,在遇到纠纷时选择法治途径来化解。
创新党建模式,凝聚社会治理合力。人民法庭党建与社会治理“一盘棋”需要在实践中充分磨合,寻找相互促进提升的着力点。社会治理虽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但同样需要相应的配套机制予以保障。在日常党建工作中,要善于凭借党建工作亲民近民利民为民和人民法庭由于具有法律专业性的优势,发挥二者融合效能。一是主动适应社会群体结构和社会组织架构的变化,着力构建以党的组织体系为重要依托的社会治理体系,不断提升党建机制在人民法庭社会治理工作中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工作效能。二是激发人民法庭干警社会治理的主体意识。将社会治理纳入人民法庭党建工作的部署和落实当中,自觉下沉到基层党组织和群众身边,全心全意为民谋利、为民尽责,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构建提供重要的价值与观念支持。三是坚持党建引领,建立以人民法庭为中心的基层社会法律治理体系。人民法庭社会治理职能是审判职能的自然延伸,通过党建这个制度通道,能够培育和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规则意识,引导人民群众信仰法律、尊重法律。人民法庭在辖区党委领导下,还可以调动各种治理主体对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工作的支持,在不同级别、不同隶属关系、不同空间的组织之间建立联系、共享社会治理资源,实现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的新格局。
发挥党建效能,建设社会治理大平台。人民法庭党建工作一方面把党的领导嵌入审判工作当中,另一方面又把审判职能辐射到社会治理领域,二者承载着“以人民为中心”的共同理念。一是人民法庭党支部充分发挥党建优势效能,结合辖区特色和自身情况创建党建品牌,推动司法审判工作向纠纷源头延伸,推动法治力量向人民群众靠拢,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二是通过开放性的党组织网络,夯实诉社会治理的群众基础。依托党建组织网络,积极构建、完善当事人与法官的线上线下沟通交流平台。做好“主任”“所长”等“关键人”的普法宣传,激发社会治理的主体意识,推动司法服务走进社区、街道,强化对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指导,完善城乡治理自治力量。三是通过典型案例的普法活动,与辖区群众面对面,让群众认识到法律保护什么、制裁什么,促进其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自觉性,从源头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四是发动其他社会治理主体自觉参与到整个国家和基层社会的社会治理大潮。其他基层社会治理主体普遍存在法律知识匮乏的问题,人民法庭应广泛发动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律师调解等各类调解主体,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司法局、妇联等自治组织,着力加强对土地承包、民间借贷、道路交通、婚姻家庭等多发常见纠纷的业务指导,发挥各自专业优势和行业资源,促进涉民生矛盾纠纷的有效分流、多元化解,从而实现从源头上达到社会治理目标。
(作者单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