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枞阳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

2020-03-12 08:43:4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陈杨进
 

  3月10日,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宣判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判处被告人陶某顺有期徒刑二年,其子陶某麟被判处拘役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枞阳县藕山镇巢山村委会与陶某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经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陶某顺返还巢山村委会所有的赵咀新圩150亩土地,并赔偿巢山村委会承包金损失、给付利息等。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枞阳法院作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责令陶某顺向法院报告财产、给付巢山村委会执行款41万余元及利息等。陶某顺拒绝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并指使儿子陶某麟将赵咀新圩内已被法院依法查封的150亩水稻收割并出售,所得10多万元款项亦未用于支付执行款。2019年4月,枞阳法院对陶某顺拒绝报告财产及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作出罚款决定,陶某顺仍拒不执行。同年6月,执行人员依法对赵咀新圩土地强制清退后返还巢山村委会。

  法院经审理认为,陶某顺拒绝报告财产状况,经采取罚款决定后仍然拒不执行,且在执行过程中将已被依法查封的水稻收割并出售,转移财产,侵犯了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陶某麟明知赵咀新圩的水稻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已被依法查封,仍然帮助陶某顺将水稻收割并出售,转移财产,其行为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综合二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态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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