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西青法院宣判两起妨害疫情防控案件
社区防控是疫情防控的关键环节,是外防输入、内防扩散最有效的防线。今天上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两起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犯罪行为进行严惩。
1月25日晚,被告人卢某乘坐上海至哈尔滨的高铁列车中途在天津南站下车,因其存在感冒发烧症状,为逃避疫情排查躲入西青区精武镇某小区居民楼楼顶。西青公安分局民警接警后进行处置,在运送其过程中,被告人卢某因恐惧被隔离,在警车内强行拉警车手刹、抢夺民警武装带,导致警车失控撞到路边隔离带,造成警车受损、车内人员受伤的结果。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卢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1月28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才某酒后驾车行驶至西青区精武镇某村南口,与村内疫情检查人员发生纠纷,后西青公安分局精武派出所出警处置。在处置警情过程中,被告人才某与其妻闫某以撕扯、抓挠的方式阻碍民警执行公务,造成民警一人右手背近腕侧受伤,一人右前臂近腕侧受伤。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才某犯妨害公务罪和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闫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官说法■
抗“疫”之役 谁都不是“局外人” 更不应是“搅局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同时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社区防控是疫情防控的关键环节,是外防输入、内防扩散最有效的防线。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一线的医护人员、路口的公安民警、村居的社区工作者都投入了巨大的精力,疫情防控成果来之不易。抗“疫”之役,在最吃劲的关键时期,每个公民都应当守住法律底线、服从管控安排,谁都不是“局外人”,更不应是“搅局人”,任何阻碍、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