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院33项举措为疫情防控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中国法院网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和市委工作要求,2月11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矛盾纠纷化解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全市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保障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关于进一步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提出了5个方面16项具体举措。一是保持高压态势,坚持依法严惩。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定罪量刑,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对犯罪动机卑劣、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所犯罪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被告人,符合判处重刑直至死刑条件的,坚决依法判处,形成有力震慑。二是提升审判效率,确保从快打击。加强与公安、检察等机关的沟通配合,健全完善快速反应等工作机制,确保案件顺利审判。依法及时立案、及时开庭、及时宣判,确保快审快结。对符合适用条件的案件,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从快审判。三是贯彻刑事政策,做到宽严相济。综合运用严和宽两种手段,对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造谣传谣等破坏疫情防控的重点犯罪行为,从严把握和适用从宽处罚;做到宽严相济,保障诉讼权利,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四是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舆论引导。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作,加强法律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引导广大群众遵纪守法,为疫情防控工作的依法开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五是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办案安全。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采取远程视频方式开展相关审判活动,最大限度减少人员出行和聚集。严格执行人民法院内部疫情防控措施,用好办公平台、视频会议系统,尽量减少法院内部人员聚集。加强审判法庭、羁押室、接待场所等区域的卫生防疫和安全保卫,严防发生聚集性疫情。
《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矛盾纠纷化解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17项具体举措,涵盖人民法院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方面,主要内容包括加大网络司法服务力度,积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在线办理立案、财产保全、缴费等诉讼服务事项,深化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应用;对因疫情防控确需中止案件审理或延长审限的,可在审限中予以扣除。对于当事人因被采取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诉讼权利申请顺延或者中止相关期限的,依法予以审查,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严禁对疫情防控所需的专项资金、物资和账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扣等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保障疫情防控物资的优先供应;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根据疫情对合同履行产生的实际影响,综合考虑合同订立时间、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风险和成本等因素,准确界定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责任。充分发挥破产重整的制度优势,债务人企业属于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生产、加工企业的,积极协调管理人和有关部门帮助企业恢复生产;严格依法保护与疫情防控防治相关的防护用品、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及器械的注册商品专用权、发明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依法保障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妥善认定涉外商事合同是否确实具备不能履行的客观情况,维护企业和公民的海外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打击针对防疫药品、物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的聚众打砸抢、起哄闹事和制售假冒、伪劣药品、防疫用品等犯罪,及时采取措施挽回企业经济损失,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市场秩序;对市政府出台的疫情防控政策规定以及针对隐瞒病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采取的行政处罚及强制措施,依法予以保障实施。强化善意文明执行,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但能适应市场需要、尚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企业,依法慎用强制执行措施,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