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虚假出售口罩成诈骗主要手段

安徽宣判三起涉疫情诈骗案

2020-02-25 08:58:0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丁雷 王鹏
 

  在微信群虚假出售口罩骗取钱财,已成为疫情防控期间诈骗犯罪的突出现象。近日,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人民法院、庐阳区人民法院、包河区人民法院分别宣判一起利用疫情虚假出售口罩的诈骗案。

  长丰县法院经审理查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暴发后,被告人陈某见朋友圈很多人买卖口罩,便在微信群等处发布虚假口罩销售信息,谎称自己有口罩卖,要求先付款后发货。收到钱后,陈某便以各种理由搪塞敷衍,甚至编造虚假物流信息,先后骗取4名被害人18.72万元,案发前退还2名被害人2.95万元。

  长丰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货物销售,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某在疫情防控期间,虚假销售防护用品,诈骗他人财物,应从重处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庐阳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底,被告人孙某加入了一个销售医疗器材的微信群,见群内很多人想购买口罩,遂以销售口罩的名义实施诈骗。1月29日上午,孙某在无口罩销售渠道的情况下,在该微信群谎称自己是天津某医疗器械公司员工,有2万只口罩出售,且将网上搜索到的产品图片发送在群内,承诺由天津发货、量大便宜、顺丰包邮、票证俱全,以此骗取了被害人郑某、姜某、黄某等人的信任并加其微信求购,3名被害人通过微信分别转账给其4500元、2000元、9800元。得手后,孙某制作虚假物流单假装发货,后将3名被害人的微信拉黑。

  庐阳区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

  包河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其淮南市住处,通过某“防疫物资”微信群发布信息,谎称有100只口罩,售价每只3.5元。被害人张某在确认陈某人在合肥、并于次日送货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向陈某支付了350元口罩款;当晚陈某在微信中再次假称有2万只口罩,为骗取张某信任,向张某发送虚假地理位置,且表示可暂付定金3750元,张某向陈某转款订购口罩。稍后,张某要求退还定金,陈某将其微信拉黑,退出微信群,并将4100元转至银行卡。

  被告人陈某曾因3次犯罪被判处刑罚,此次又犯诈骗罪,应予从严处罚。包河区法院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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