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适当推迟召开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具体开会时间另行决定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4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关于推迟召开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决定。
决定指出,鉴于近期以来发生新冠肺炎的重大疫情,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继续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适当推迟召开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具体开会时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决定。
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24日上午在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作说明时介绍,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于2020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按照这一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为大会的召开进行了一系列筹备准备工作。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迅速作出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强调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沈春耀表示,当前遏制疫情蔓延、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处于关键时期,必须集中力量、全力以赴。全国人大代表中,有许多各级领导干部,还有科研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医护工作者、工人、农民等,奋战在疫情防控工作第一线,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确保聚精会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委员长会议经认真评估认为,有必要适当推迟召开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近来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属于突发的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可以采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的紧急措施。”沈春耀介绍,经研究,根据当前疫情形势和防控工作需要,适时推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时间,符合宪法原则和精神,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迟召开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