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爱法院远程审理一起寻衅滋事案并当庭宣判
中国法院网讯 (程贵忠 郭凯世) 在当前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利用互联网、电话、微信等快速便捷方式,采取多方连线进行视频审判,确保审判工作稳步推进,及时审判一切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刑事案件,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积极妥善做好相关案件处理工作,为博爱县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2月21日上午,博爱县法院运用远程视频系统,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付某涉疫情防控寻衅滋事罪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付某有期徒刑8个月。
法院经审理聪明,被告人付某,男,1983年5月24日出生,住博爱县磨头镇东南村。2013年11月19日,付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博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2月12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博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月30日20时许,博爱县新型冠状病毒联防联控期间,被告人付某酒后窜至博爱县磨头镇东南村北防疫检查点,持刀无故滋事,将该防疫检查点拦截横幅及简易帐篷砍坏,且欲持刀伤害执勤人员马某,被人拦下,其后又再次持刀追砍巡查至该防疫检查点的博爱县磨头镇政府防疫工作人员杨某等人,严重影响了防疫检查点及防疫巡查工作,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持凶器追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法院做出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