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持凶器殴打他人 男子领刑一年二个月
2020-01-20 08:45:27
中国法院网讯 (陶立安 陈谦) 因认为被害人与自己同时在追求同一女生,男子竟在公众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近日,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在追求一女生时,自认为被害人朱某也在追求该女生,便对朱某心存不满。2017年10月28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胡某开车载朋友路过汨罗市建设东路某十字路口时,看到朱某和他的两个朋友途经此处,便停车从尾箱拿出一把砍刀追赶朱某至某超市,持刀将被害人朱某砍伤。
经鉴定,被害人朱某头部、右外耳廓、左前臂皮肤软组织裂伤;左尺侧腕屈肌及尺侧腕屈肌腱断裂;左指深屈肌腱部分断裂伤,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9年8月5日,被告人胡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被害人朱某人民币2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借故生非,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案发后,被告人胡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胡某的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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