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中院出台疫情防控期间司法保障意见 助力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中国法院网讯 (曾毅) 2月10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为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强调,全市两级法院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以及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充分发挥特殊时期全市法院司法职能,为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意见》要求,全市两级法院要建立专门“绿色通道”,优化诉讼服务、减轻企业诉累。依法保护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诉讼权利,对与疫情直接相关的案件,予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提交上诉状、执行申请和再审申请的,依法适用有关法律关于期间耽误和顺延的规定。健全便利企业参与诉讼的司法服务体系,优化网上诉讼服务功能,综合运用移动微法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平台,推动诉讼事项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审慎适用对企业的财产保全措施,对以生产和经营疫情防控产品的企业为被保全人的,应暂缓采取财产查控措施。
《意见》要求,全市两级法院要坚持公正高效审判,提振市场信心、优化营商环境。依法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平安稳定,严厉打击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妨害预防和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以及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造谣传谣、暴力伤医等危害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犯罪。依法妥善审理疫情防控期间货物买卖、运输、保管、仓储、加工承揽等商事合同纠纷,涉诉企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如确因不能履行合同造成损害结果的,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处理。依法妥善审理因疫情影响而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金融纠纷、企业破产申请、涉外商事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和行政争议,依法保障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
《意见》要求,全市两级法院要强化善意文明执行,保障企业权益、完善诚信体系,正确处理因疫情防控导致的期限问题,因疫情防控导致履行缴纳诉讼费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和交付标的物等期限耽误的,可以申请顺延期限,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并在当事人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同时,切实强化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突出特殊主体的司法保护,明确特殊时期的制裁标准。
《意见》要求,全市两级法院要积极延伸司法职能,融入市域治理、服务防疫大局。积极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通过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各类网络司法服务平台,宣传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发布典型案例,助力企业应对疫情、提升信心。结合疫情防控积极开展司法调查研究,对于在案件审理中发现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在生产管理经营上存在困难或者问题的,及时向相关政府部门、涉事企业提出司法建议,促进完善相关疫情防控措施,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