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卖了过世哥哥的房21年后嫂子不认账 法院这么判

2020-01-15 14:03:33
 

    中国法院网讯 (姜莎 吴文庭)   过世哥哥将单位集资房让与胞弟,胞弟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将房子卖给他人,哪知哥哥妻子多年后据不认账,并将买房人诉至法院。近日,随着该案二审在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这套房子终于有了一个归处。

  童某的丈夫杨某原为东乡糖厂职工,1992年期间,原东乡糖厂进行职工集资建房,杨某获得资格并分配得到一套房子。杨某弟弟自1995年就搬到该房屋入住,1998年6月15日,杨某弟弟将该房屋以30000元价格卖给了黄某,并订立了一份《房屋买卖契约》,房款在1998年6月26日全部付清。黄某付清房款后,搬进该房屋居住至今,并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且一直保管该房屋房产证至今。童某在2018年12月份前,未向其小叔子和黄某就该房屋主张过权利。

  2019年8月14日,童某向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黄某和其妻子李某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立即返还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证书,并腾出房屋,同时返还非法占用房屋期间的房屋出租收入计5500元,并承担返还按月500元标准自2019年9月1日起计算到腾出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出租收入。

  童某诉称,该房屋是其丈夫杨某以东乡糖厂职工身份参加糖厂集资所得。1993年底,原告夫妻调到鹰潭工作,房屋便借给原告小叔子居住。因长期居住在鹰潭,直到后来才得知小叔子将该房屋出卖给黄某,便多次催告小叔子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变卖他人房屋是无效的,尽快将此事解决,但小叔子却拖而不决,遂诉至法院维权。

  东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叔子于1998年6月15日以30000元价格,将案涉房屋卖给黄某,且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契约》,该房屋买卖契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黄某于1998年6月26日全部付清房款后,搬进该案涉房屋居住至今。原告童某在2018年12月份前从未向其小叔子和被告黄某就该房屋主张过权利。在未经相关部门对其小叔子与被告黄某之间于1998年6月1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是否合法有效或可撤销认定之前,被告黄某占有、使用该案涉房屋是依法取得的,属善意、对价受让。东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童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遂向抚州中院提出上诉。抚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叔子自称在原告丈夫处支付了1.6万元—1.9万元的现金,购得该房屋,并在1998年6月以三万元价格卖给了黄某,该陈述与黄某陈述相对应,且黄某与原告小叔子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原告小叔子出具的收条、房产证一直由黄某保管,黄某在该房屋居住了21年之久等,都可与之印证。对于童某称该房屋只是交由小叔子居住,并未出卖给小叔子,其无权出卖涉案房产的事实,并无证据可证实。童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判决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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