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为牟利益销售假烟 侵犯产权严惩不贷

2020-01-13 16:15:56
 

    中国法院网讯 (熊艺 曾相强)   对于广大烟民来说,中华、南京、黄鹤楼、玉溪、云烟、龙凤呈祥,对这一系列品牌香烟可谓是耳熟能详。然而,香烟市场鱼龙混杂,你是否买到过“假烟”呢?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销售假烟案进行宣判,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并对扣押在案的香烟全部予以没收。

  2017年上半年,唐某某认识了一名叫小吴的男子,明知小吴向其出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品牌香烟,仍然大量购买。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机关民警分别于2017年7月8日、2018年1月12日在唐某某的家中、门市、车里等地方,查获中华牌、南京牌、黄鹤楼牌、玉溪牌、云烟牌、龙凤呈祥牌等假冒香烟共650余条,货值金额达38万余元。另查明,唐某某的妻子梁某某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进行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确已构成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唐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唐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唐某某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结果。

  【法官说法】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仅侵害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对正规商品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同时,在经济上支持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和生产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分子。在此提醒广大烟民:“吸烟有害健康,无论是真烟,还是假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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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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