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伪劣中华卷烟价值200余万 21人均获刑
2013-08-09 16:47:36
中国法院网讯 (高岩) 张某等人“巧谋”发财之道,为了赚钱,置国家法律于不顾,租借场地、购买设备、招募人员,竟然自己生产起了“中华牌卷烟”。岂料工厂刚开工不久,就被公安机关一举捣毁。8月9日上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案金额高达200余万元,生产、销售伪劣中华卷烟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并对涉案的21人均依法作出了有罪判决。据悉,该起案件系公安部及国家烟草专卖局督办案件。
2012年3月,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租借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嘉唐公路某处的仓库作为工厂,并在上海市杨浦区江浦路附近设立中转站准备生产、销售伪劣中华卷烟。张某等人批量生产假冒中华卷烟的形式系采用购入真的硬盒中华香烟,然后将真烟拆开,将硬盒中华牌香烟的外包装内装入其购入的假冒中华牌烟支,以此来冒充硬盒中华牌卷烟,并将硬盒中华牌烟支打码装入其购入的假冒软盒中华牌香烟的外包装内,以此来冒充软盒中华牌卷烟。
期间,张某负责生产、销售假烟的统一组织;郑某负责提供散装伪劣烟支,并从福建省云霄县招揽工人;庄某负责购入真的硬盒中华卷烟;柯某负责假冒伪劣卷烟的销售;王某等数人负责假烟的运输、生产等具体工作。
2012年4月11日,公安机关采取统一抓捕行动,分别抓获张某、郑某、庄某等人,并查获价值人民币200余万元待销售的中华牌伪劣卷烟。
“我们都还没见到钱,就被公安给抓住了”,郑某等人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从福建到上海的小工周某也表示,连工厂生产假烟到底有哪些流程都没完全搞清楚,自己就被捉住了,现在后悔已经来不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郑某、庄某、柯某等人伙同他人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生产、销售伪劣中华牌香烟,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张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组织作用,系主犯,应对全案负责;被告人郑某、庄某、柯某在生产、销售假烟的不同环节积极参与实施犯罪,均系主犯。该案系犯罪未遂,结合该案中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危害后果等情节,法院分别判决被告人张某、郑某、庄某九年至六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不等罚金;并对其他涉案人员分别作出有罪宣判,处以数额不等的罚金。
2012年3月,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租借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嘉唐公路某处的仓库作为工厂,并在上海市杨浦区江浦路附近设立中转站准备生产、销售伪劣中华卷烟。张某等人批量生产假冒中华卷烟的形式系采用购入真的硬盒中华香烟,然后将真烟拆开,将硬盒中华牌香烟的外包装内装入其购入的假冒中华牌烟支,以此来冒充硬盒中华牌卷烟,并将硬盒中华牌烟支打码装入其购入的假冒软盒中华牌香烟的外包装内,以此来冒充软盒中华牌卷烟。
期间,张某负责生产、销售假烟的统一组织;郑某负责提供散装伪劣烟支,并从福建省云霄县招揽工人;庄某负责购入真的硬盒中华卷烟;柯某负责假冒伪劣卷烟的销售;王某等数人负责假烟的运输、生产等具体工作。
2012年4月11日,公安机关采取统一抓捕行动,分别抓获张某、郑某、庄某等人,并查获价值人民币200余万元待销售的中华牌伪劣卷烟。
“我们都还没见到钱,就被公安给抓住了”,郑某等人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从福建到上海的小工周某也表示,连工厂生产假烟到底有哪些流程都没完全搞清楚,自己就被捉住了,现在后悔已经来不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郑某、庄某、柯某等人伙同他人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生产、销售伪劣中华牌香烟,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张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组织作用,系主犯,应对全案负责;被告人郑某、庄某、柯某在生产、销售假烟的不同环节积极参与实施犯罪,均系主犯。该案系犯罪未遂,结合该案中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危害后果等情节,法院分别判决被告人张某、郑某、庄某九年至六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不等罚金;并对其他涉案人员分别作出有罪宣判,处以数额不等的罚金。
责任编辑:周利航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