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不将还款对号入座  错误起诉不被法院支持

2020-01-13 11:13:09
 

    中国法院网讯 (胡文龙 陈智扬)   债权人向多人出借款项后,却不将所还款项对号入座,稀里糊涂地起诉借款人,最终只能承担败诉的风险。近日,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0月,施某向余某出借了106000元。2017年5月,施某又向樊某出借了11万元。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期间,樊某共分16笔向施某还款117150元。樊某陈述,多还部分系作为红包向施某支付的感谢费。施某认为,余某系樊某的朋友,其向余某提供借款,是经樊某介绍的,樊某的还款117150元中,只有1万元是归还其自己的借款,其余均系帮余某归还借款本息,但樊某本人并不认可。因双方协商未果,故施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樊某向其归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双方对于樊某曾向施某借款11万元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于樊某向施某还款117150元的事实产生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樊某提供的还款记录已经完成了还清借款的举证责任,而施某主张樊某向其还款,系帮余某归还借款本息,但樊某并不认可,且施某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主张。故施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其要求樊某归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的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施某向余某提供的借款106000元,可以另案向余某主张。遂依法作出判决,驳回施某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施某自行负担。

  法官提示:

  民间借贷属于实践性合同,借款、还款均需要提供清晰明确的出借和还款凭证。由于民间借贷多发生于亲朋好友之间,故容易忽视对相关证据的保存。其实很多民间借贷纠纷,在借款时双方是朋友,还款时,却因种种原因变成了仇人。所以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双方在履行出借和还款手续时,一定要留存一一对应的凭证;如果凭证不相符,一定要取得对方签名确认的承诺。否则,起诉讨债难被支持,既损失了诉讼费,又伤害了朋友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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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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