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后指使他人作伪证 两男子错上加错受重罚
中国法院网讯 (罗兰 廖应琼) 明知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木头是犯罪,为使自己减轻刑罚,竟还指使他人做伪证,错上加错,男子给自己带来了更重的刑罚。近日,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以犯滥伐林木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某镏、张某三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和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作伪证的罗某平、罗某浩二人则因犯伪证罪,被判处缓刑八个月和六个月。
2016年6月份至12月份期间,张某镏、张某三在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对沙县郑湖乡上洋村“茅洋洋尾”山场6林班3大班4小班和6林班12大班2小班山场进行采伐。在采伐过程中,被告人张某镏、张某三明知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仍交代被告人罗某浩、罗某平采伐林权归其二人所有的6林班3大班5小班和6林班12大班1小班山场中的林木。经鉴定,被滥伐林木的立木蓄积共计65.3416立方米。经评估,涉案林木价值28930元。
张某镏、张某三涉嫌滥伐林木一案案发后,张某镏、张某三多次找到罗某平、罗某浩,交代二人在公安机关调查该案时隐瞒采伐山场的真实采伐范围,并支付给罗某平、罗某浩各1000元作为报酬。2019年5月30日,沙县公安局对沙县郑湖乡上洋村“茅洋洋尾”山场滥伐林木一案立案侦查,罗某平、罗某浩在作证过程中,不如实供述案件真实情况,帮助张某镏、张某三隐瞒“茅洋洋尾”山场的实际越界采伐范围、被采伐林木数量等重要情况。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镏、张某三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65.341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张某镏、张某三指使他人做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罗某平、罗某浩在刑事诉讼作证过程中,故意作虚假陈述,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被告人张某镏、张某三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滥伐林木罪和妨害作证罪两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罗某浩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三虽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到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其后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镏、罗某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三、罗某平、罗某浩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镏能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各被告人已主动退出非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镏、张某三能积极主动缴纳补种复绿费用,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镏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结果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