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广陵:证人法庭上作虚假证言被罚款3000元
2018-04-04 16:25:52
中国法院网讯 (吴锦) 证人证言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公正裁判的重要证据,但在审判实践中,一些证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对出庭作证的严肃性认识不够,所作的证言中常常出现反复、矛盾的内容,甚至会出现作伪证、假证等现象,不同程度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近日,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侵权纠纷案件审理中作虚假证言的证人罚款3000元。
据了解,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中,因原、被告双方对侵权事实发生与否存在争议,原告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庭审中,证人明确说明其不认识原告,是在晚上去广场上散步时目睹了原告受伤的全过程。庭审后,在法院工作人员前往原告原来的工作单位核查原告在受伤前的工作收入情况时,发现出庭作证的证人正是原告老板的妻子王某。
经过调查了解,王某自述原告原本是其工厂的工人,在其处打工有一段时间,收入按件计算,多劳多得,每月收入大约在5000元左右。因王某曾在庭审中明确说明其不认识原告,其行为已涉嫌作虚假证言,于是被依法传唤至法院。后经过法院调查核实,王某承认其存在作虚假证言的行为,其也认识到作伪证的严重后果,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处罚。鉴于王某承认了错误,且认错态度较好,法院决定对其予以罚款3000元。目前,王某已将上述罚款交至法院。
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人应据实陈述,不得提供虚假证言。若违反此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证人在出庭作证时,应当如实陈述,切勿作虚假证言,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据了解,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中,因原、被告双方对侵权事实发生与否存在争议,原告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庭审中,证人明确说明其不认识原告,是在晚上去广场上散步时目睹了原告受伤的全过程。庭审后,在法院工作人员前往原告原来的工作单位核查原告在受伤前的工作收入情况时,发现出庭作证的证人正是原告老板的妻子王某。
经过调查了解,王某自述原告原本是其工厂的工人,在其处打工有一段时间,收入按件计算,多劳多得,每月收入大约在5000元左右。因王某曾在庭审中明确说明其不认识原告,其行为已涉嫌作虚假证言,于是被依法传唤至法院。后经过法院调查核实,王某承认其存在作虚假证言的行为,其也认识到作伪证的严重后果,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处罚。鉴于王某承认了错误,且认错态度较好,法院决定对其予以罚款3000元。目前,王某已将上述罚款交至法院。
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人应据实陈述,不得提供虚假证言。若违反此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证人在出庭作证时,应当如实陈述,切勿作虚假证言,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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