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地域管辖和流域(区域)管辖审判体系

江西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

2020-01-03 09:12:5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胡佳佳 王倩
 

  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推进地域管辖和流域(区域)管辖相结合构建环境资源审判“江西模式”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构建“覆盖全面、管辖科学、职责明确、特色鲜明”的地域管辖和流域(区域)管辖相结合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进行规范,更好地服务“五河两岸一江一湖”全流域生态环境系统性保护修复。

  《意见》要求,要推进流域(区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机制建设。要科学规划布局,根据流域(区域)面积和所在地法院的地理位置、审判力量等情况,依托现有人民法庭机构,合理规划法庭布局,科学划定管辖区域。要确定受案范围,流域(区域)环境资源法庭集中审理与流域(区域)保护密切相关的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上诉案件由法庭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负责审理。要做好工作协调配合,流域(区域)环境资源法庭所在地的中级法院要加强与同级公安、检察机关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的工作衔接,必要时通过联合发文、会议纪要等方式,制定相关工作机制。要完善便民举措,通过开展远程审判、巡回审判,解决因集中管辖可能给当事人带来的诉讼不便,提高办案效率。

 
责任编辑: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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