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武宁叶某明等43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宣判

2019-12-31 16:02:12
 

    中国法院网讯 (罗利敏)   12月30日,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对叶某明等43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案进行一审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被告人叶某明利用商会及其本人的影响力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经济利益,逐步形成了以其本人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方某举、方某明、叶某虎、彭某军和叶某宏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周某等9人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田某等28人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犯罪组织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垄断共青城市道路工程、昌九高速附属工程及砂石料供应业务,先后在共青城市及周边地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近100起,受害人达70余人,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共青城市社会经济秩序。

  武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对43名涉黑被告人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窝藏罪、开设赌场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聚众斗殴罪、串通投标罪共14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叶某明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窝藏罪、串通投标罪等罪名判处骨干成员方某举、方某明、彭某军、叶某虎、叶某宏5人有期徒刑十九年至六年七个月不等,并处相应财产刑;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依法判处积极参加者周某、尚某涛、石某军等9人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至四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依法判处田某、施某超、杨某龙等28名一般参加者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同时,该院对并案审理的11名非涉黑被告人一并进行宣判。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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