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一起网购虚假交易案 刷手“投入”有去无回
2019-12-26 08:55:4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吁青 麦应华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网购虚假交易案一审宣判,对网络刷手因“刷销量”支付给网络店铺的2万元货款,驳回其申请退款的诉求,并依法予以收缴。
2019年4月上旬,漫漫公司(化名)为增加其网络交易量,委托案外人陈阳(化名)组织刷手在其网络店铺刷单,双方约定除需按照交易订单金额退还“货款”外,还需支付一定刷单报酬,后陈阳组织何明昆(化名)为漫漫公司刷单。4月24日,何明昆在阿里巴巴平台创建涉案交易订单,用本人账户付款2万元,涉案商品发货时间显示4月24日,签收时间显示4月25日,实际未发货。漫漫公司于4月24日至26日共向陈阳名下银行账户转款五次共12万余元,含本案刷单返款2万元,后陈阳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何明昆称漫漫公司未向其退还因刷单垫付的2万元,故于5月1日在网络平台提出“仅退款”申请。漫漫公司则称其已将案涉款项支付给案外人陈阳,拒绝向何明昆退款,何明昆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何明昆与漫漫公司通谋实施的“刷销量”行为,意在以虚假网络购物掩盖“刷销量、赚报酬”真实意思,致使涉案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被认定无效,客观上已产生虚假订单,造成了网络营商环境的损害,且何明昆系自行决定“投入”款项的数额,并自认非首次为他人“刷销量”,故对于何明昆基于赚取刷单报酬目的“投入”的款项,依法不予以保护。
另外,漫漫公司作为案涉“刷销量”行为的发起者,其抗辩已向案外人陈阳支付2万元款项并遭受损失,但漫漫公司所述向案外人陈阳支付款项的行为,与本案何明昆付款的行为并无二致,二者支出款项均属于进行非法“刷销量”活动的财物,法院已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对此予以收缴。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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