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开着豪车到处跑,在被查获时,由于车辆并非被执行人名下,对该失信被执行人无法进一步采取扣人扣车等强制措施?近日,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召开关于“限驾令”的新闻发布会宣布在全省率先正式出台“限驾”制度并与交警合作。
共同推进“限驾”措施
发布会上,同安法院副院长李隽宣读了《关于联合限制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的通告》,并对“限驾令”制度的出台背景及做法进行了解读。同安法院执行局局长陈原煌向与会人员展示了同安法院与同安交警大队联合制定的《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的实施办法》及“限驾公告”和“限驾令”文书。
参加新闻发布会的法院及交警大队领导还回答了现场记者和人大代表的提问。纵横科技公司技术员现场向大家展示“限驾令”小程序如何实现警法联动。
什么是“限驾令”?
限驾令是通过将“限制被执行人驾驶非营运性小汽车”列入限制高消费选项,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驾驶非营运性小汽车(含个人名下的小汽车和他人名下的小汽车)惩戒措施,进一步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的出行空间。
“限驾令”针对哪些人群?
在同安法院立案执行、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自然人)。
出于人性化考虑,同安法院特别规定,公交车驾驶员、出租车驾驶员、网约车注册专职驾驶员等专职驾驶员除外。
若被执行人确因生活或工作所需,必须进行非营运驾驶,要先向同安法院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驾驶。
“限驾”制度有哪些重点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前,不得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驾驶行为。
2.若被执行人确因生活或工作所需,必须进行非营运驾驶,要先向同安法院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驾驶。
3.被执行人有驾驶营运车辆情形的,应在接到同安法院“限驾令”后十日内,向法院申报备案。未报备者,被查获后视为隐匿收入,并依法予以相应的处罚。
4.同安交警大队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利用“限驾令”APP对驾驶人员进行核查。若违反“限驾令”并查证属实,同安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视情节依法予以罚款或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何联合实施“限驾令”?
1.在交警部门日常执勤执法过程中,交警执法人员利用“限驾令”APP或“限驾令”小程序对驾驶人员进行核查,一经确认为被限驾人员,立即通知同安法院“执行110”的执勤人员,并定位事件发生地点,固定相应证据。
2.同安法院“执行110”的执勤人员收到通知后,立即接受相关信息,并前往事发地点将被限驾人员带离,视情节采取罚款或拘留等执行措施。
3.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可对限驾被执行人驾驶非营运小型汽车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592—7111110。举报人需提供录像或照片等证据,法院经查实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社会公众给予适当的奖励。法院对举报人予以保密。交警执法辅警协助法院核查确认并拘传到被限驾人员,法院亦参照前款规定给予适当的奖励。
如何将自己从“限驾令”黑名单中移除?
1.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可解除“限驾令”。
2.限驾期间,被执行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担保且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可以解除“限驾令”。
3.限驾期间,具有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其他情形,也可以解除“限驾令”。
出台限驾规定的背景原因?
近年来,厦门法院的执行措施日益完善,与公安、银行等各部门的联动也越来越紧密;限制被执行人乘坐飞机、高铁,限制住高档酒店,限制银行贷款等相关措施也越来越多。但仍然存在不少规避执行的行为,如失信被执行人开着豪车到处跑,在被查获时,由于车辆并非被执行人名下,故对该失信被执行人无法进一步采取扣人扣车等强制措施。也就是说,对失信被执行人驾驶非营运的小汽车进行限制,一直都是空白。
法院出台“限驾令”制度,主要的目的是对那些规避法律、钻法律空子的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打击,限制的内容主要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前,不得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驾驶行为”。
总的来说,法院旨在通过加大对限驾人员的曝光力度,对失信被执行人超常规、非必需的出行行为进行挤压,进一步补齐执行力度不足的短板,进一步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出台该《实施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院对被执行人驾驶非营运小型汽车进行限制,主要是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的细化。限制驾驶小型汽车,并不是吊销驾驶证,只是限制被执行人的驾驶行为,并不剥夺其拥有驾驶证的权利。限制与惩罚不是目的,只是一种措施,是为了进一步压缩“老赖”们的出行空间,形成一种倒逼态势,倒逼他们前来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现在很多被执行人都“跑路”了,如何通知或告知他们采取了“限驾令”?
对此,法院在《实施办法》中作了规定。有3种情形视为限驾文书已送达:一是执行案件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限驾令”;二是在被执行人住所(所在村居)张贴“限驾”公告;三是“限驾令”可以在相关媒体进行公告(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并由申请执行人垫付)。此外,法院通过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以《通告》的形式,公开告知《实施办法》自今天起施行。此前,法院已立案、未履行完毕的执行案件,适用本《实施办法》。
同安法院联合交警部门,如何共同推进限驾工作?
在交警的日常执勤执法过程中,由交警执法人员利用“限驾令”APP或“限驾令”小程序对驾驶人员进行核查,执法人员通过手机扫描驾驶员的身份证或驾驶证,或者手动输入驾驶员的公民身份号码或驾驶证号码,与数据库现有的失信被执行人数据进行实时对比,即能确认被查询人是否属于限驾和限高消费的被执行人。一经确认为被限驾人员,立即通知同安法院“执行110”的执勤人员,并定位事件发生地点,固定相应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