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网络“自学成才”伪造货币被判十二年
中国法院网讯 (刘燚) 近日,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审结该院首例伪造货币罪案件,被告人邓某通过网络“自学成才”,在某宝网上购买全套工具,伪造假币并出售给张某甲、张某乙。邓某因犯伪造货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张某甲、张某乙因犯购买、运输假币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和一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6月,被告人邓某在互联网上学习伪造人民币的技术后,在某宝网上购买打印机、电脑、空白证券纸等作案工具,通过其在互联网上获得的人民币模板,先后在其家中和租赁房内伪造面额10元、20元、50元不等的人民币。2018年7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邓某通过微信、QQ向被告人张某甲出售其伪造的假币,并获利2600元。2018年9月1日,被告人邓某在其租赁房内被民警抓获,民警现场查获伪造的20元面额人民币1170张、50元面额人民币684张及证券纸、伪造工具等,假币总面额57600元。2018年9月5日,民警对被告人邓某家中进行搜查,现场查获10元面额假币12张、20元面额假币40张、50元面额假币18张、100元面额假币1张、红色荷花印章2枚、疑似假币1张。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二人共同向被告人邓某购买假币共计44000元,被告人张某甲单独购买假币14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货币罪;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购买假币并运输,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购买、运输假币罪。被告人邓某伪造货币并出售获利,应当从重处罚;其在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二人均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协助抓获同案人张某乙,系立功,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